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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6:30:48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基本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和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第九条  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选课;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以下两种情况全额退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1. 在报到后两周之内提出退学并已交费的新生。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并已交费的新生。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参军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为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暂时缓交学费,待其助学贷款到账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包括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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