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17:20浏览次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文件

山工院发〔2017〕36号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收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的收费主体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委托财务处全权负责全校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实施、检查。

第五条 收费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接受校纪委、审计处的专项检查及全校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和成人全日制学生;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非全日制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或学院(研究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监审。

第十二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专户核算。财务处负责到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做到依法、依规收费。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的原则。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 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已交学费留抵复学以后学年使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强行统一配备。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院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以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六章收费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实行项目申请制,收费项目由具体负责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政策依据,成本测算,绩效评价等报告后,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七章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对全校收费所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发生收费行为要按规定开具正规的财政或税务票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自行购买收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合法、合规地使用票据。财务处要设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票据管理人员要登记保管好空白票据、作废票据和存根,不得自行销毁或丢弃。所有票据不得外借、代开或代管。单位负责人和票据管理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收费人员要严格按照收费业务和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超出票据适用范围使用票据。

第八章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 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工作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者,除没收违规收入外,还要给予违规金额的1-3倍经济处罚,并追究该事项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