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16:52浏览次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文件


山工院发〔2014〕62号: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已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5日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为规范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关于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山工院党发〔2014〕18号)、《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工院发〔2014〕49号),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国内公务出差,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市所辖各县、市及长清区,下同)和北校区以外地区出差参加或开展公务活动。

第二条 院领导公务出差,执行省管干部的有关规定。

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公务出差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公务出差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公务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差旅费列支部门包干经费的,由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主要负责人审定;差旅费列支院公共财务的,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同意。

由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等,须经相应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条 公务出差1天以上的,一般应提前填写《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个别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凭证。

第五条 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原则上院内同一单位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两人;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