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9-1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学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下同)以及各党支部。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校党委对任期届满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工作。为保证基层党组织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在任期内不进行基层党组织调整或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层组织设置,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或提前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党支部调整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四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党员5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

第八条 正式党员超过3人的,可以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坚持有利于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同时,要注重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相结合。

1.教学部门的党支部设置。一般按学院或教研室设置,也可探索把支部建在学术科研团队、各种外派代表团队等。

2.机关党总支的党支部设置。党员人数较多部门一般单独设置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一般按业务相近或方便联系的原则由一个以上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3.离退休人员党总支的支部设置。一般按人员状态(离休、退休、在职)和方便联系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4.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或专业、年级设置。鉴于学生党员的流动性,学生党支部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教工党员数量。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为便于教育和管理,可在党支部下设置党小组。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的选配要求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

各党总支根据情况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委员一般由党员处级干部担任,党员处级干部不足5人的,也可吸收符合条件的教工党员担任。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包括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推进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充分发挥“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的优势,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素质强、专业基础好的学术骨干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创先争优,实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的批评和监督。

4.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四章  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总支换届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党总支召开委员会会议,认真学习上级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换届工作的文件精神,研究本单位换届工作的有关事宜,认真总结本届委员会工作情况,起草《工作报告》。

2.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3.学校党委研究下发同意召开党员大会的批复。

4.党总支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报告换届工作筹备情况,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5.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推荐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党总支召开会议,根据支部推荐情况、工作需要和班子结构要求,按委员名额不少于20%的差额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在进一步征求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6.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报送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和大会选举办法。《工作报告》要事先广泛征求广大党员的意见,并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7.学校党委研究下发关于党总支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批复。

8.党总支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报告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9.新一届党总支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确定相关委员的分工。

10.党总支向校党委报送关于党总支选举结果的报告和委员分工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

11.校党委根据各党总支选举情况进行批复。

第五章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换届选举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各党总支的安排,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各党支部应提前向党总支提交关于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换届选举会议的时间和主要议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2.经党总支批准后,各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规定程序,组织党支部全体党员,对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提名;由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差额不少于20%)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上报党总支审核同意。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上报党总支审核同意。

3.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选举大会时间须提前报告党总支,党总支要派委员对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学习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和意见,使全体党员明确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对选举的各项要求。

2)党支部书记对本届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党员大会作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主要工作情况(含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基本经验、主要问题以及今后支部工作建议等。

3)党支部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新当选的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

4.各党支部选举结果要及时上报党总支批准,报告内容为:选举工作概况;当选的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名单以及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党总支批复后要将党支部换届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5.选举大会的选票在选举结束后清点密封交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存档,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启封。

第六章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 党总支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唱或奏《国际歌》,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党总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基本要求:

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纪律等。

3.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本届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并将上一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4.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2名,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9.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报告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赞成票数。

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取得当选资格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再选举,委员暂时空缺。

10.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主要程序为:

1.清点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书记、副书记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3.会议主持人作关于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情况的说明。

4.确定候选人名单。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5.推选监票人2名,宣布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指定。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7.填写选票,投票。

8.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10.监票人按上一级党组织批复的候选人顺序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当选人名单按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党支部换届党员大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全部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纪律,严禁拉票、贿选等行为的发生。凡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章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将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