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教学科研 >> 管理制度 >> 正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平台建设及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预算内实验建设经费、中央及省财政资金、企校合作横向项目等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条 总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实施项目立项管理,原则上不经过立项审核,不予执行采购。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组织实验教学、专业建设、科研平台项目立项评审、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验收考核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建设目标

1.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的能够满足实验教学发展需要的公共及专业实验教学平台;

2.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创新发展为目标,建设高水平多学科

共享的应用科研平台;

3.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4.建立保障实验室建设项目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第七条 建设原则

1.规划先行原则。实验室建设项目要与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相一致,要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基础优先原则。保障基本教学特别是本科实验教学需要,以学科建设为抓手,打破专业及课程限制,加大面向专业群的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力度,优先考虑校级基础实验室、公共教学平台和新建本科专业建设项目。

3.重点培育原则。集中资源,重点打造符合学校定位与特色的教学和科研平台,遵循“学科带头人+团队+平台+项目”的模式,加大面向产业链的重点实验室平台、面向校内学科群的学科科研实验室平台的建设力度,优先考虑依托学校特色学科群研究团队和承担省部级、国家级重大和重点课题的建设项目。科研型实验室项目起点要高,瞄准国内一流,建设完成后实验手段要有重大创新和改进。

4.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及科研平台,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开放度好、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校级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高的项目。

5.完善配套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设备的配套设施及改造方案和经费,落实新建实验室及新购设备用房,无实验场地或无法落实的不予立项和执行。

6.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效果和效益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绩效列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要求

1.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要论证充分且成熟,技术参数详细,前期工作完整。申报项目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

2.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专业负责人或专业群、课程组负责人。

(2) 学科带头人、科研团队带头人或科研平台负责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大型精密仪器有专管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4.有在建项目未完成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校内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5.各单位已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评审

1.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学院论证、归口审核、学校评审、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立项管理机制。

2.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各学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 申报与学院论证。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根据实验室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申报表》。 项目中如有申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单价10万以上)的,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选型不少于三个,每个选型原则上应调研三家及以上用户(单一来源除外)。经学院论证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归口部门。

(2) 材料初审。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科研处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学校论证评审。

(3) 学校评审。承担教学实验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审核,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分层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科研处牵头,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的科研型实验室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设任务书,对建设目标的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必须做出承诺。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中的专项经费项目由教务处根据资金使用方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4) 项目立项审批。经学校评审通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按年度可支配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下达《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论证后交资产处进行采购。未列入当年执行的项目,作为预算项目库备用。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按期支付,各单位应及早做好招标采购准备工作,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一个月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归口,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汇总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建设的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须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或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学院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和学院意见。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参与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制订、合同签订、设备验收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科研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项目和设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联合组织验收,审核报账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完成一年后,立项单位须提交书面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绩效,申请项目验收。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报告建成后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数量、质量、新开出的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情况、实际绩效情况等。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要对照计划任务书,逐项报告建成后实际效果,承担的科研任务的数量、质量,新产出的科研成果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组织专家,以《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申报表》等材料为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单位负责建设

项目的汇报及相关支撑材料准备。验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资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校内验收结束后,根据校内验收结果,项目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修改完善各种验收材料,做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及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项目责任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项目所在学院领导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