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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成员称谓的规范性

2021年03月12日 04:16  点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统一战线的内部构成和相互关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带来了统一战线中一些重要称谓的变化。及时规范一些重要称谓的使用,是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们对一些重要称谓的使用作了初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指导工作、推动实践,现就以下称谓的规范提出意见。

一、关于“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统一战线成员”、“统一战线人士”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称谓的提出同“统一战线”概念的提出紧密相关。我们党成立初期,主要使用联合战线的概念,1928年“六大”以后开始普遍使用统一战线的概念。在正式提出和使用统一战线概念之前,主要使用“朋友”和“同盟者(同盟军)”这两种称谓。1940年11月2日《中央统战部关于统一战线部的组织和工作问题的指示》,首次完整地提出了“统战工作对象”及其简称“统战对象”的称谓,并在此后得以经常使用。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考虑到部分统一战线人士对“统战工作对象”这个称谓有所顾忌,统战部门先后提出了“统一战线成员”和“统一战线人士”两个新的称谓。

今后,“统战工作对象”的称谓可以继续使用,但在党内使用为宜。从我们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来看,“统战工作对象”的基本内涵为团结的对象。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曾被作为改造对象,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还曾被作为“斗争对象”甚至“专政对象”,但其团结对象的基本内涵始终没有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不仅在统一战线各个领域拨乱反正,而且着眼时代特点,明确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和内部关系。把“统战工作对象”等同于“改造对象”、“斗争对象”、“专政对象”,是没有理论根据和事实根据的。1995年4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绝不能恐‘战’字,以为一有‘战’字,就是大搞阶级斗争。这至少在政治上是一种天真幼稚的表现”。考虑到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长期战略,统一战线和统战部门将长期存在,“统战工作对象”的称谓也不宜轻易改动。

“统一战线成员”、“统一战线人士”这两个称谓,既可以在党内使用,又可以在党外使用。由于“成员”主要指参加统一战线的单位和个人,“人士”主要指个人。“统一战线成员”可作为书面用语,在文件、文章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使用。“统一战线人士”则除了可以作为书面用语外,还可以作为同党外人士的交际用语,以体现对党外人士的尊重。

二、关于“非党人士”、“党外人士”和“非中共人士”

“非党人士”、“党外人士”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和使用的称谓,特指中共党员以外的人士,是对统一战线各方面人士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后,“非党人士”称谓较少使用,而“党外人士”的称谓则一直在党内和社会上普遍使用。

近几年,一些民主党派负责人相继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民主党派也是政党,其成员也是该党的成员,笼统地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各方面统一战线人士为“非党人士”或“党外人士”不够准确和恰当,建议使用“非中共人士”的称谓。

“非党人士”、“党外人士”和“非中共人士”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鉴于“非党人士(干部)”的称谓容易造成民主党派不是政党的误解,今后一般不再公开使用。“党外人士”主要强调的是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包括民主党派人士和党外人士,已经约定俗成,可以继续使用。但在特定场合,如需要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用“非中共人士”。

三、关于无党派人士的若干称谓

无党派人士是一个特定称谓,在不同时期称谓也不尽相同。对新中国成立前后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组织但参加了人民民主运动的无党无派知名人士,统称为“无党派民主人士”。改革开放后,随着老一代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减少,新一代无党派人士的出现,出现了多种称谓并存的情况,如“无党派民主人士”、“无党派爱国人士”、“无党派知名人士”、“无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等,需要进行规范。

有鉴于此,2000年中央统战部就无党派人士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期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应主要使用“无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称谓,并强调统战部门主要是做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工作。无党派人士主要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有一定社会贡献和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无党派代表人士是指无党派人士中有较强代表性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士。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肯定了“无党派人士”的称谓。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也正式用“无党派人士”称谓取代了“无党派民主人士”称谓。2005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将政协“无党派民主人士”界别改为“无党派人士”界别。据此,今后“无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这两个称谓可继续使用。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

这几个称谓是新时期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而提出和使用的。“私营企业主”的称谓提出后,从促进发展的角度出发,又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营企业家”两个称谓。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明确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这三个称谓进行规范的条件已经具备。

专指私营企业主群体时宜用“私营企业主”称谓。私营企业主特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所有者。

在泛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时,宜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称谓,对其中代表人士可称‘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外国投资者不宜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侨胞投资者也不宜称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在非正式场合可以使用“民营企业家”的称谓。在“民营企业家”这个称谓中的‘民营企业’实际上是当作‘私营企业’来理解的,但‘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民营企业’主要是从经营方式的角度来讲的,‘私营企业’主要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讲的。不分私营企业主的所有制、经营规模、效益和社会影响,一概称之为“民营企业家”,是不严谨的。“民营企业家”的称谓应仅限于非正式场合使用,而一般不在党和政府文件、领导人正式讲话中使用。

五、关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人员)”

“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个称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分子纷纷“下海”,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动到非公有制单位创业或工作,由“公家人”变成自由择业的“社会人”。如何称呼这部分知识分子,这些年提出了不少称谓,最后较为一致的是“自由择业知识分子”。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已明确规定,“将自由择业的党外知识分子纳入统战工作范围”,使“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称谓得以正式确认。从目前情况看,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主要包括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知识分子。

“自由职业者(人员)”是社会研究中经常使用的称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著作中多次对这一社会阶层作过深入分析。当时的自由职业者(人员)大致包括医生、律师、教授、记者、作家、书画家、演员等。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绝大多数自由职业者(人员)被吸收进入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或群体基本不复存在,进入新时期,自由职业者(人员)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应运而生,人数迅速增多,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于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律师、会计师等目前还不能算作自由职业者(人员)。自由职业者(人员),主要包括自由文化人、自由撰稿人、个体医生、各类经纪人等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自由职业人员属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的一部分,这两个称谓不能混用或相互代替。

六、关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一个称谓,主要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前,少数民族中的当权者,如贵族、王公、土司、头人、山官、王子等;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佛爷、活佛、喇嘛、堪布、阿訇、毛拉、教主等。目前,这部分人大多已过世,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主要指民主改革后各少数民族中那些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民族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威望较高、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艺术家、企业家、宗教界代表人士等。从统一战线工作角度讲,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指少数民族中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各方面党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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