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26 00:00:00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校“奖、助、贷、减、补、免” 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体系;负责全校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定、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相关资助政策的宣传及执行,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上报、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信息统计、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推荐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助学渠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成立审核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审核小组(一般为5-7人),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的审核工作。

(二)成立评议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团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评议与审核。每学年开学,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学生资助审核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本学院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学年初组织进行认定。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七)认定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每学年定期进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等管理资助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及退役复学生的学费补偿及减免工作,按照《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代偿暂行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我校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实施学费免除,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回报社会。 各二级学院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其能力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  受到资助的学生应当积极回报社会,奉献爱心,定期向社会奖助学金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在校期间受到无偿资助的学生应当承担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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