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是以促进公寓文明、和谐建设为目标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自管会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宗旨,坚持育人自育、助人自助、自我服务、健康成长。
第三条 自管会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及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生教育管理的重心开展工作,是学校与学生沟通、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自管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创造文明、和谐、安全、舒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及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各二级学院自管会开展工作,并对各学院、各公寓落实学校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导。
(三)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做好动态信息的收集、反馈,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交流、技能竞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校级自管会设主任1名(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委员10名(分别兼任各学院自管会负责人)。
第六条 自管会主要职责
1.在学生处的领导下,贯彻学院的教育方针,促进全体同学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2.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公寓学生教育管理的决定和指示,对公寓学生的自我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3.在公寓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参与公寓学生管理工作,联系和监督各学院自管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4.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负责公寓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培养优良的学风、校风。
6.开展宿舍内务、卫生、安全隐患常规查评,对各学院落实学校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导。
7.建立动态信息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生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
8.引导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开展养成教育,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9.完成学生处及公寓管理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自管会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自管会的全面工作;
(二)拟定自管会总体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学院自管会开展工作,并对各学院自管会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考评;
(三)负责自管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及安排工作;
(五)协调各学院自管会负责人之间关系,处理校自管会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发展、培养自管会干部;
(七)定期向公寓管理中心汇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八条 自管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任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收集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和反馈工作;
(三)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内务卫生查评、安全隐患排查、晚归旷宿情况的统计,及时公布和上报,并向有关学院反馈查评结果;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技能竞赛、文体娱乐、社团联谊等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四)做好各项工作及活动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自管会综合性活动的组织。
第九条 自管会委员在任期内不胜任工作或因故离职,经自管会会议讨论报公寓管理中心批准,进行撤换或增补。
第三章 自管会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凡是认可本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可以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或提交书面申请书,经面试合格后,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一条 自管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学校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推荐的权利,学生综合测评享有加分权;
(四)参与自管会内部年度统一评优评先的权利。
第十二条 自管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四章 自管会成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成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行为文明,讲礼貌,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并成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十四条 本会成员工作要公正、公平,洁身自爱,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和批评。
第十五条 工作到位,不缺勤,不迟到, 不早退。
第十六条 本会成员若有以下情况,将撤消其干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分者;
(三)以权谋私,破坏团结,经教育无效者;
(四)假以工作名义旷课、迟到、早退者;
(五)不胜任岗位工作或工作不到位三次以上者;
(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属实者;
(七)开会或参加组织活动迟到三次以上或未经请假、无故缺席两次者;
(八)其他应当撤销干部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