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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6:00:39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校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 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统一管理校内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实行集中核算,不准另外开设银行账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 预算编制按照“一上一下”,“二上二下”的审批程序进行编报。

(一)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省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由财务处向学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上报财务处。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复。

(二)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查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的金额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的使额度和范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 学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相关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项维修费、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费等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先立项后支出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报告,随学校年度决算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必须按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节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转入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事业结余。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立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勤工助学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贷学金、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四)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应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各种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存款、借出款等

(一)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学校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并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利用学校账户进行违法活动。

(二)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校制定应收及暂付款结算、对账、催收、处置工作规程,对应收及暂存款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核销。

(三)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学校对借出款进行管理的重点应放在控制周转金的限额,并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各类周转金借款。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十六 学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办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三十七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三十八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款和应付款、银行贷款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十三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审计、财政、 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财务制度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全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制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学校的招标工作,应当有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学校要对基建、大型修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款项。学校要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学校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处及财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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