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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6:20:17字体大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财务工作质量,防止财务工作上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处为内部稽核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稽核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稽核职责。

第三条 稽核人员直接对财务处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稽核人员对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并根据相应的职责在有关凭单、账册、报表上签章或出具稽核报告。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稽核工作考评。

第二章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 账务稽核

  (一)会计凭证的稽核

     1.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核查。

     2. 对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核查。

     3. 对会计凭证传递的及时性和保管的完好性进行核查。

  (二)会计账簿的稽核。对会计账簿设置的合规性、记载的准确性、打印装订的及时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会计账簿的存放保管进行核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核查。对财务会计报告种类的齐全性、数据的准确性、勾稽关系的正确性、装订的及时完整性和保管的完好性进行核查。

  (四)会计档案的稽查。对会计档案的交接、装订、保管、调阅和销毁进行核查。

第七条 财务稽核

   (一)预算管理的稽核。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分析进行核查。

   (二)资金管理的稽核。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资金收付、资金保管、资金核对、贷款管理和收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进行核查。

   (三)收费管理的稽核。对学生信息处理、学生收费、服务收费、收费上传与申请、收费年审和收费备案以及收费票据管理进行稽核。

   (四)非货币性资产的稽核。检查各项非货币资产的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发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并了解原因。对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建修缮工程管理的稽核。对工程立项、招标采购以及资产交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其他事务的稽核

   (一)会计电算化的稽核。对电算化系统的管理与安全、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综合查询数据更新、系统数据备份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进行核查。

   (二)工资、奖贷助学金发放的稽核。对工资、奖贷助学金的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予以纠正。对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进行核查。

(三)会计工作交接稽核。检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移交清册是否存档,保存是否完好。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内部稽核的程序。内部稽核实行分级稽核制,即制单员初次审核原始凭证,复核员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二次审核,稽核员或指定的专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三次审核。

    第十条 内部稽核的方式。内部稽核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岗位执行稽核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一条 初次审核和二次审核采取常规稽核的方式,即业务发生时实时稽核。

第十二条 三次审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稽核方式。专项稽核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布置。专项稽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稽核人员和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和三次稽核人员由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丰富的会计核算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应掌握国家财经法规、熟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了解财务管理的职责、范围及核算过程,与其他会计岗位人员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一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税费征管规定、财务收支预算,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计划外收支应拒绝办理。对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的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限期更正或补办手续。

   (二)二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记账凭证还要复核会计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账簿记录进行抽查,是否符合记账要求。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经办人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更正和处理。

   (三)三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对二级稽核员稽核过的会计事项进行再次审核。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撰写检查报告书呈核。在稽核过程中,如有争议性的意见或发生重大问题,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定期向财务处领导汇报稽核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会计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稽核的考评

       第十七条 根据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情况对会计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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