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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6:22:57字体大小:

为切实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和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经费的分类。经费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类。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临时工工资等。公用经费是指除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第三条 人员经费的发放。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变动情况编制工资表,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其中教职工工资于当月10日前发放,临时工工资于次月的10日前发放。

第四条 公用经费的预算管理:

1.公用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依据学校年度收支情况,并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财务处编制具体、完整、详细的年度预算草案,经校党委会批准,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2.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对没有纳入年度预算的,当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支出,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调整预算。

3.加强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

4.学校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5.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省主管部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五条 经费的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2.各项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学校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条 按照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将公用经费中相对固定的开支分为部门专项经费和部门(单位)业务经费。部门专项经费是指直接由职能部门管理和统筹使用的经费;部门(单位)业务费是指划分到各部门(单位)用于日常开支的各项经费,分为教学单位业务费和行政部门业务费。

第七条 部门专项经费的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教学单位业务费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1.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教学管理、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调研、师资培训、学术研讨等;

2.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学生学习资料、学生活动、就业指导、就业奖励、迎新期间及毕业期间费用等;

3.学生实习费。主要用于学生实习指导、检查费,老师交通、住宿费和学生的交通费,原则上学生住宿由实习单位解决。同时鼓励教学部门积极从校外争取实习补助,用于改善师生实习待遇;

4.党建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租车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相关标准参照《山东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69号执行),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等)。

第九条 教学单位业务费的管理使用。教学单位业务费由财务处依据相关定额标准分配到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掌握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1.业务费采用“定额包干、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财务处监管业务费的使用,为了提高报销效率,业务费的报销采用报账员制度,由各单位指定一名报账员,报账员负责审核报销单据并完成报销业务。

2.增强单位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各教学单位开支要按业务费限额做出开支计划,并按规定内容开支,以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挪作它用。

3.增强经费开支的透明度。各单位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要经单位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研究)集体研究制定并予以公开。单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党建经费、学生活动费开支由书记签批,教学业务费、学生实习费开支由院长签批。涉及书记或院长本人的支出事项,须院长或书记互相签批。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的费用要经过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报销时须书记和院长共同签批。

4.进一步规范报销凭证。原则上,超过20元以上的开支,要索取正规发票,严格限制非正规发票报销。一次性购买3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其发票上要附有商品明细表。

5.严格执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其他支出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行政部门业务费

行政部门业务费是按上年度实有职工数的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具体管理和使用参照教学单位业务费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年度预算外公用经费开支的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校党委会批准。经校党委会批准的,报销时要附党委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经费的开支,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部门业务费使用中的监督作用,对于挪用业务费和乱发奖金、补贴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出,责令退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利用各自专业优势,有组织进行的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列入各学院发展基金。发展基金按以下办法管理:

1.各二级学院进行的社会服务活动须经校领导审批,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收费标准不得违犯物价规定。

2.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制度,各类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3.使用范围:一是用于开展创收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二是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三是用于教学、科研的奖励支出,以及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支出;四是用于公务接待费,各二级学院每年的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所取得收入的10%。

4.劳务费支出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劳务费。

5.有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奖励方案须报财务处备案。

6.各项经费的使用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山工院发[2015]2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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