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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财务处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6:28:33字体大小:


第一章 资金结算内部控制办法

为规范我校资金结算,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货币资金的岗位责任制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有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及时在账务系统中复核。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条 银行支票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

(一)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银行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使用支票时,出纳应根据相关凭证填写支票,并在“领取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三)支票作废后,银行出纳应在支票上表明作废字样并在“领取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支票应于月末汇总并装订于本月最后一张凭证后。

第四条 网银业务办理

(一)网银业务实行“三级授权,分级支付”岗位责任制制度

1.对公20万元以下的业务、对私2万元以下的业务及批量对私20万元以下的业务,授权银行出纳人员网银支付。

2.对公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业务、对私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业务及批量对私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业务,需银行出纳人员发起付款请求,结算科科长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出纳人员网银支付。

3.对公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对私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及批量对私10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需银行出纳人员发起付款请求,结算科科长、主管业务财务处长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出纳人员网银支付。

(二)各操作人员需配备银行网银盾或用于财务系统支付的专用密钥,在投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授权范围内的网银操作均视为银行网银盾或专用密钥持有人所为。

(三)各级操作人员应要善保管银行网银盾、专用密钥及口令密码,不定期更换口令密码;工作时间离机时应及时签退网银操作系统;因事需要由他人暂时保管网银盾或密钥的,必须登记在案,以备查询。

(四)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业务,银行出纳人员需索取银行对账单,及时对账。银行电汇凭证和银行支票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

第五条 货币资金的核对检查

(一)设专人负责学校与银行账的核对工作,并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将调节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余额调节表应由银行出纳编制并经资金结算科负责人审核。

(二)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纳应定期编制资金日报表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第二章 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牵制制度是指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财务内部牵制应坚持审批与经办分管、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划分,对业务进行适当的授权,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财务处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财务部门都必须进行稽核,合理保证经济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须做到:

(一)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二)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三)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第十一条 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 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责任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述各项原则。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章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处为内部稽核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稽核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稽核职责。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直接对财务处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稽核人员对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并根据相应的职责在有关凭单、账册、报表上签章或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九条 账务稽核

(一)会计凭证的稽核

1.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核查。

2. 对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完备性进行核查。

3. 对会计凭证传递的及时性和保管的完好性进行核查。

(二)会计账簿的稽核。对会计账簿设置的合规性、记载的准确性、打印装订的及时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会计账簿的存放保管进行核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核查。对财务会计报告种类的齐全性、数据的准确性、勾稽关系的正确性、装订的及时完整性和保管的完好性进行核查。

(四)会计档案的稽查。对会计档案的交接、装订、保管、调阅和销毁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财务稽核

(一)预算管理的稽核。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分析进行核查。

(二)资金管理的稽核。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资金收付、资金保管、资金核对、贷款管理和收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进行核查。

(三)收费管理的稽核。对学生信息处理、学生收费、服务收费、收费上传与申请、收费年审和收费备案以及收费票据管理进行稽核。

(四)非货币性资产的稽核。检查各项非货币资产的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发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并了解原因。对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务的稽核

(一)会计信息化的稽核。对信息化系统的管理与安全、会计信息化操作管理、综合查询数据更新、系统数据备份和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进行核查。

(二)工资、奖贷助学金发放的稽核。对工资、奖贷助学金的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予以纠正。对个人所得税、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进行核查。

(三)会计工作交接稽核。检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移交清册是否存档,保存是否完好。

第二十二条 内部稽核的程序。内部稽核实行分级稽核制,即制单员初次审核原始凭证,复核员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二次审核,稽核员或指定的专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三次审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的方式。内部稽核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岗位执行稽核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四条 初次审核和二次审核采取常规稽核的方式,即业务发生时实时稽核。

第二十五条 三次审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稽核方式。专项稽核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布置。专项稽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二级和三次稽核人员由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或丰富的会计核算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应掌握国家财经法规、熟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了解财务管理的职责、范围及核算过程,与其他会计岗位人员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一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税费征管规定、财务收支预算,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对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的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限期更正或补办手续。

(二)二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记账凭证还要复核会计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账簿记录进行抽查,是否符合记账要求。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复核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通知经办人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更正和处理。

(三)三级稽核员岗位职责

对二级稽核员稽核过的会计事项进行再次审核。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撰写检查报告书呈核。在稽核过程中,如有争议性的意见或发生重大问题,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定期向财务处领导汇报稽核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会计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财务顾问制度

第三十条 高校财务顾问是学校在财务运营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主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年检、税务筹划、融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投资管理相关培训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财务顾问对学校的财务报表(草表)进行审核,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指导学校财务人员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学校应根据财务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相应的整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学校及时通报最新财经政策,协助学校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学校管理环节的不足之处,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顾问协助协调学校与财政、教育、财税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于财务顾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及时采纳,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顾问和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顾问每年由学校统一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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