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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4 13:51:46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是学院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我院政务公开工作,成立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学院)办公室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

分管党委(学院)办公室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

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院纪委(监察室),纪委书记兼任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兼任监督检查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我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院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院政务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院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学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政务公开范围分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两部分。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院内人事竞聘、财务支出、先进人物评选、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初步意向以及院党委院行政要求在院内对内公开的其它内容。 对外公开主要包括第六条所包含的内容。

    第九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院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学院发、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学院发展、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广大师生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学院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院(监察室)对学院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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