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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4 14:01:08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建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预算内、自筹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权责一致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主管责任,基建、财务、资产审计处、委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校党委负责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办公室、财务、资产审计处、委(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基建办公室是基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在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办公室

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工作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财务处

1.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与基建办公室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纪委(监察室)

1.参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资产处

1.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教育厅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报教育厅批准。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条  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教育厅审批或教育厅初审后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  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  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教育厅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  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办公室负责按时报教育厅审核确定。教育厅审定的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应向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  基建办公室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  基建项目应依法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办公室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 基建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学校和政府部门批准。 基建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  基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 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办公室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将工程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并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处据此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等手续。基建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 学校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基建立项审批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  基建项目各类费用的支付和审批程序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基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加强与基建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基建项目完成后,基建办公室与财务处共同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二十六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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