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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者:赵侃 [发表时间]:2018-05-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育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免除学费标准最高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奖励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在校生中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就读于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以及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的评选名额。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励志奖学金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候选人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由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初审名单,学生根据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交申请。

第九条 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初审名单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分别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附件3)、《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附件4),上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后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误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者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任一项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2017〕78号文、《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工院〔2014〕5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