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8-04-20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委员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评审活动的人员组成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审定及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校内行政正科级以及七级管理岗人员或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参加校内采购评审验收工作无劳动报酬。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统一条件、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对评审委员资格的考核以平时的工作实绩和表现为主,对在招标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委员申请的,应及时将其信息从评审委员库里去除,并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人员补充。

第五条  达到学校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从评审委员会中确定评审成员,组成评审小组。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评审委员会委员需经校内行政部门、二级学院推荐,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进入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招标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工作,并接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所派监督人员和学校监察室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如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校内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者,经学校审核后,也可认定为评审委员。

第九条  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的抽取和确定工作要在项目开标或报价仪式前半天进行,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审小组接受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指导。

第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的抽取工作由采购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人员(总计不少于2人)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评审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通常由五人组成,其中应由采购项目相关知识的评审委员参加。

评审小组组长从抽取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中现场推举产生,负责评审阶段工作的组织。评审小组组长与评审小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采购工作办公室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学校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章 采购项目评审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对采购文件进行审定和对投标人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的权利;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担任采购项目评审委员后,对其作为该项目评审委员的身份应予以保密;

(二)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和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处理投标人的投诉等事宜;

(五)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员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派监督人员、资产管理处应对评审委员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与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单位有密切私人交往的;

(二)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有经营关系的;

(三) 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的配偶或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血亲;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所派监督人员、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有权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四章 评审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当编制供评审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采购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采购的目标;

(二)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在评审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供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审时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采购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采购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学校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采购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采购工作办公室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采购。

第五章 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注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好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事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一条  评审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学校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审小组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表”,连同书面评审报告提交采购工作办公室。“价格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六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小组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审小组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九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审后,评审小组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审报告提交采购工作办公室。“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审小组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采购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采购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学校。

第四十一条  评审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审和定标的,学校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学校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六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二条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三条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四条  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向学校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评审小组应将评审过程中使用的采购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学校,不准携带离场。

第四十六条  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其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学校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学校明显不利的,学校可以重新招标。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授权采购工作办公室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学校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学校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评审委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委员行为的约束。评审委员考核评议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工作和学习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工作部门、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采购工作办公室通报。

第五十五条  评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招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学校、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或收受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宴请的;

(三)违反招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委员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招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委员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招标工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委员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对属于评审委员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由于评审委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委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采购项目以外的相关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审机构和评审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