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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5-27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学校财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训练,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三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一) 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专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四)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学生不听老师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发现设备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失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使设备损坏的。

(六)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设备仪器领用、借用、归还等手续致使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

(七)由于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遭水、火、电等灾害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和保管人员应在事发当日如实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报告时隐瞒事实真相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下赔偿:

(一)仪器设备损坏后经修复可以正常使用的,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修理费的10%100%

(二)对损坏后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视其具体情况赔偿该仪器设备现净值(按每年10%折价)的60%100%

(三)因私自挪用或外借使用造成损坏的,经修复可正常使用的,承担全部的修理费并提出警告。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下赔偿:

(一)因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设备丢失的,按现净值(每年10%折价)赔偿。

(二)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使用,报丢失又无充分旁证,视其具体情况按现净值(每年10%折价)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2倍以上(含2倍)赔偿。原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2倍以上(含2倍)赔偿。

第八条  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做出“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结论后,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经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仪器设备被盗,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赔偿办理程序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或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后,报送到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持赔偿交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赔偿金,由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和各部门、各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低值耐用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鲁农干院[2009]6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