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 号)以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443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济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邮编:250100
济北校区:德州市齐河齐晏大街699号,邮编:251100
淄博校区:淄博市周村区鲁泰大道西路6666号,邮编2553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及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室)对专升本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同学校同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专升本专业考生录取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高校推荐考生进档后,学校依据考生专升本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自荐考生如果达到学校有关专业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第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以及免试生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查询与公布:按照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531)88913864(0531)85593864
传真:(0531)88913864 邮编:250100
网址:http://www.sda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