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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185日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小排量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等)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的各种车辆、行人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 在校园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六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实行验证放行制度。本校公务用车、教职工机动车须凭电子通行证按照规定的路线出入校园。电子通行证由保卫处办理,外来机动车进入校园须登记。

电子通行证信息必须与车辆信息相符,一车一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行卡转借和挪用。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禁止驶入绿地、运动场和广场等地。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位。

第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须减速慢行,禁止鸣笛、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车手续,车况良好安全。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大排量摩托车进入校园,大型、重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除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外,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试刹车。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涉及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通报保卫处,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四条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如遇损伤或丢失等意外情况,车主应及时报警,需要保险理赔的,保卫处可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安全均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 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须按保卫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载物出门,必要时须由相关单位开具证明,凭证明放行。

第十七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学校时,不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限制,门卫执勤人员应主动对车辆进行疏导,确保安全快速通行。


三、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并配合门卫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骑非机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弯,禁止双手脱把骑行,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醉酒后不得在校园骑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整齐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保卫处要对校园内僵尸车、无主车、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日常应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时,应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及其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扶持、带领下通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校内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划定单行或禁行道路及停车或禁止停车区域。

第二十六条 校门内外道路停放车辆不得阻碍出入校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占道从事集会、体育、娱乐等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和宣传物品,经批准悬挂、设置的,距地面垂直高度不应低于4米。

第二十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三十条 严禁在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道路、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前、交通路口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应事先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应当对道路临时交通情况进行规划。施工方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严禁破坏道路。


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保卫处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七、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保卫处应及时作出处理。对严重影响校园通行和交通安全者,将采取记录违规、贴条警告、锁车告诫等教育管理措施。违反本规定的车辆驾驶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取消进入校门通行授权。

第三十五条 通行卡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符或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取消其通行授权。

第三十六条 损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