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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健康问答|外出时如何防范过敏性休克?
 

每日健康问答|外出时如何防范过敏性休克?健康中国2023-04-30一、什么是过敏性休克某些过敏原(如昆虫的毒液)进入人体后,会迅速引发IgE介导的免疫反应,引起肥大细胞或嗜碱性粒细胞活化并脱颗粒,释放预先合成的介质(如组胺)、酶(如类胰蛋白酶)和细胞因子。这些介质可直接作用于组织,导致过敏症状,也能“募集”并活化其他炎症细胞,释放出更多的介质并推动“连锁反应”,作用于多个系统或器官,引起全身性的过敏反应。...

每日健康问答|如何养胃护胃?
 

每日健康问答|如何养胃护胃?人民日报2023-05-01作者:王迪俗话说“十胃九病”,胃作为人体重要的消化器官,必须小心呵护。患有慢性胃病的人,要特别注意胃部保暖,及时添加衣物,夜晚睡觉盖好被褥,以防腹部着凉引发胃痛或加重旧疾。一日三餐亦要定时,晚餐两小时后再睡眠。细嚼慢咽能增加唾液分泌、减少胃酸和胆汁分泌,也有利于保护胃。在饮食方面,中医认为小米可以健脾和胃、补益虚损、和中益肾、除热解毒。治脾胃虚热、反...

世界哮喘日呼吁关爱每一位哮喘患者
 

世界哮喘日呼吁关爱每一位哮喘患者新华社2023-05-02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哮喘是常见慢性疾病,是一种“会呼吸的痛”。今年5月2日是第25个世界哮喘日,主题是“全面关爱每一位哮喘患者”。哮喘由小气道周围的肌肉发炎和收紧造成肺部气道变窄引起,会出现咳嗽、喘鸣、呼吸急促和胸闷等症状。这些症状是间歇性的,在夜间或运动期间往往会加重。病毒感染、灰尘、烟雾、花粉、动物毛皮和羽毛、香水等因素也会加重哮喘症状。研究发现,...

每日健康问答|一年可以做几次放射科检查?
 

每日健康问答|一年可以做几次放射科检查?文汇报2023-05-04作者:徐迪“放射科检查的辐射伤害大吗?”“一年可以做几次放射科检查?”“做了放射科检查后,多久能怀孕?”围绕放射科的检查,患者的问题五花八门。首先,我们要知道,不是所有放射科检查都有辐射。常见放射科检查包括DR(X光片)、CT(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MRI(磁共振成像)。其中,DR、CT有辐射,MRI没辐射。当然,虽不存在电离辐射,但MRI也有缺点,比如检查...

老年人摔跤危害大 防跌手册要掌握
 

老年人摔跤危害大 防跌手册要掌握太原学习平台2023-05-04作者: 张梦莹每个人跌倒都有可能受伤,但是由于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的不同,人们受伤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会有差异。老年人跌倒导致的后果较年轻人更严重,需要老年人和家人格外注意。山西省太原市疾控中心慢病科专家为大家总结了一份老年人防跌倒手册。预防跌倒要注意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导致老年人跌倒的因素主要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环境因素包括地面湿滑、光线暗、地...

焦虑和压力成“病”如何化解?
 

焦虑和压力成“病”如何化解?中国青年报2023-05-05现代人的压力无所不在,毕业生就业难、职场人士遭遇内卷、35岁职场危机、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压力导致很多人产生焦虑情绪,甚至焦虑有传递到下一代的趋势,很多中小学生也不堪重负。这些现象引人深思:当焦虑和压力成为某种“病”,该如何化解压力和焦虑呢?焦虑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精神心理障碍。焦虑障碍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广泛性焦虑症。例如,有人很害怕死亡,感觉危险...

别憋尿,不然可能憋出病
 

别憋尿,不然可能憋出病湖南省肿瘤医院2023-05-05作者:杨波正常尿液大多数为淡黄色液体,主要成分为水,占尿液的96%至97%,其他成分为尿素、尿酸、肌酐等含氮物。正常人每昼夜排出的尿量为1000至2000毫升,每日平均尿量为1500毫升左右。膀胱位于骨盆内,是贮存尿液的器官,其容量为300至500毫升。当膀胱空虚时,其内黏膜面呈现许多皱襞,充盈时内壁光滑。中医认为,膀胱是水液汇聚之所,与肾相表里,有化气行水之功。膀胱容纳...

每日健康问答|立夏时节为何重养心?
 

每日健康问答|立夏时节为何重养心?中国中医药报2023-05-06冬去春来,转眼已到立夏。中医认为,暑气通于心,立夏养生,重在养心。如果不加注意,过劳过逸、大悲大喜,就可能会伤心、伤身、伤神。所以要有意识地进行调养,不妨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注意睡眠立夏后昼长夜短,睡眠的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想要在夏天获得高质量的睡眠,一定要睡好子午觉。睡好子觉。子时胆经当令,是人体阳气最弱、阴气最盛的时间,最容易入睡。错过了这...

专家提醒:“肺动脉高压”不是“高血压” 重在早诊断早治疗
 

专家提醒:“肺动脉高压”不是“高血压” 重在早诊断早治疗新华社2023-05-06新华社西宁5月5日电 5月5日是世界肺动脉高压日。据介绍,我国肺动脉高压患者约有500万至800万人,西部山区是高发地。公众对肺动脉高压知之甚少。专家提醒,肺动脉高压与高血压不同,早诊断、早治疗是关键。 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赵振峰(左二)在为患者讲解病情。(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供图)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呼吸科...

眼睛干涩?这些小技巧你知道吗?
 

眼睛干涩?这些小技巧你知道吗?上海瑞金医院2023-05-06作者:孙悦许多人眼睛干涩时,马上就用手揉眼睛,可是手机、电脑键盘和鼠标上可能“驻扎”了大量的病毒细菌,这让它们有了进入眼睛的机会,容易造成结膜、角膜的炎症。出现以下情况可能是眼睛有炎症了:早晨起来眼角有眼屎(黄色或白色,黏黏的),眼白的血丝比往常多一些,眼睛痒痒的,总感觉有东西在眼睛里面摩擦。这时候就需要到医院,找眼科医生帮忙用专业设备检查一...

每日健康问答|心肌桥是什么病?
 

每日健康问答|心肌桥是什么病?健康时报2023-05-07作者:李恩在门诊遇到一位年轻小伙子,说自己打完篮球后偶尔会出现胸闷、“心口疼”,以前不严重,最近发作越来越频繁。“我会不会年纪轻轻就得了冠心病?”听小伙子说完,我细看了他心脏检查结果,考虑诊断为:心肌桥。我给他详细讲解了心肌桥是怎么回事。如果一段冠状动脉走行于心肌内,异常覆盖该段冠状动脉的这束心肌纤维就被称为心肌桥。心肌桥会有什么症状?心肌桥患者可...

“骨脆脆”绝经后女性占九成 老年女性不要追求“老来瘦”
 

“骨脆脆”绝经后女性占九成 老年女性不要追求“老来瘦”中国妇女报2023-05-08作者:徐阳晨“老年女性不要刻意追求‘老来瘦’,壮实的身体和保持一定肌肉量对于抵抗脆性骨折的发生非常重要。”北京医院老年医学科副主任李晶主任医师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很多老年人发生骨折后,都认为是意外摔跤导致,并未意识到骨质疏松症与老年骨折之间的关联。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骨质疏松症不是“病”,而是人体自然衰老的现象。与高血压、...

每日健康问答|焦虑患者出现耳鸣,怎么办?
 

每日健康问答|焦虑患者出现耳鸣,怎么办?人民政协报2023-05-09作者:李艳耳鸣是指在没有外界声源的刺激下耳部出现的一种嗡嗡声的主观感知。当焦虑情绪出现,会影响大脑识别有用信息的能力,从而使大脑向听觉神经系统发送不良信号导致听觉系统过敏甚至失认;另外,焦虑患者往往伴有失眠,睡眠缺乏会增强听觉系统的交感神经反应。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并加重耳鸣的出现。对于焦虑引发的耳鸣,在此推荐三个疗法,以舒缓情绪。声音...

你吃的糖,超标了吗?
 

你吃的糖,超标了吗?发明与创新杂志2023-05-09作者:李瑚“哇!我也好想吃糖!”看到小朋友们吃的麦芽糖,幸运兔又嘴馋了。“糖果虽然好吃,但不能贪吃。”一旁的小新提醒道。“放心,地球人都知道。”幸运兔不以为意地说,“我今天上午只吃了一个棒棒糖、一杯酸奶、一包小饼干。”听了这话,小新有些哭笑不得。他板着脸严肃地说:“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每人每天的添加糖摄入量最好控制在25g以下。你今天吃的这...

做好这五点,90%的压疮能预防
 

做好这五点,90%的压疮能预防北京中医医院2023-05-09压疮的学名是压力性损伤,但大家更熟悉它的“小名”:褥疮。压疮是由于压力或压力联合剪切力引起的皮肤/皮下组织的局部损伤,通常位于骨突出部位。之所以称之为褥疮,是因为其常发生于长期卧床的患者,但压疮可不仅仅只发生在老年人身上,年轻人短时间卧床、坐轮椅或者佩戴支具时护理不当,同样也可以出现压疮。因此,压疮离我们并不遥远,每个人都应该尽可能认识它、了解它...

每日健康问答|如何预防肥胖?
 

每日健康问答|如何预防肥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05-11预防肥胖、保持健康体重,不仅能让人更美,还能让人更健康。胖不胖,谁说了算?预防肥胖,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肥胖,什么是健康体重。一个人是不是肥胖,并不单纯由体重说了算,目前最常用的一个指标就是体质指数(BMI)。体质指数是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胖瘦程度以及是否健康的一个标准,其计算公式为:体质指数=体重÷身高的平方(体重单位:千克;身高单位:米)。我...

小尘螨,大烦恼——尘螨过敏知多少?
 

小尘螨,大烦恼——尘螨过敏知多少?科普中国2023-05-12家长朋友们,您家孩子是否总是不分季节地无故打喷嚏、流鼻涕,爱抠鼻子,或者经常揉眼睛?是否反复出现咳嗽、喘息、皮疹、皮肤瘙痒……如果宝宝有以上这些反应就需要引起家长们注意了,因为宝宝可能是尘螨过敏了!为什么这小小的尘螨却能带来这么多的烦恼呢?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认识下这个“小恶魔”,看看它到底是如何“作案”的。1.首先,我们先来认识什么是尘螨?过敏原...

每日健康问答|预防癌症,中医怎么说?
 

每日健康问答|预防癌症,中医怎么说?人民日报海外版2023-05-14如今,恶性肿瘤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国人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恶性肿瘤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疾病,发展到发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医有“未病先治”的理念,意为在肿瘤还没有生成、变成真正的疾病之前,通过中医治疗改善体质,避免其恶变成肿瘤。例如,各类癌前病变、结节等,在没有完全形成肿瘤之前都可以通过中医进行治疗。中医认为,肿瘤跟脾、肾两个脏器的功能异常...

每日健康问答|心情不好就想吃东西?如何正确解压?
 

每日健康问答|心情不好就想吃东西?如何正确解压?生命时报2023-05-16很多时候,管不住嘴不是因为身体需要,而是心理需要。大部分肥胖者都有心理失衡的情况,容易发生“情绪性进食”,通过吃来安慰内心、抚慰情绪。为啥心情不好爱吃东西?1.应对隐形压力人们常说的“压力肥”就是这种情况。很多人边工作边吃、边学习边吃,是因为在隐形压力下会不自觉地进食。这时吃东西的心理意义就是在增加能量储备,以便更好地应对压力、缓解...

急性胃肠炎该如何预防?
 

急性胃肠炎该如何预防?豫健宣教2023-05-16作者:书小言急性胃肠炎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疾病,是进食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污染的食物、水后引起的胃肠道黏膜急性炎性改变。急性胃肠炎突发性强,常无前驱症状,开始时有上腹部不适和疼痛,随之出现恶心呕吐,或伴有腹泻。呕吐物最初多为胃内容物,严重的可呕出黄绿色的胆汁。腹泻多为水样便,深黄色或者是黄绿色,含有未消化的食物,病情严重的时候可出现发热、脱水甚至休克。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发布时间:2014-08-11 16:46 来源: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总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1-22 下午 11:47:16 | 被阅览 次 | 来源: 离退休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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