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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规章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14-12-30 18:39:00  浏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审核,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关于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新教师任课和教师任新课

第二条 新教师任课是指我校教师首次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第三条 新教师任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教师资格: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已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二)学历学位:任课教师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二者同时具备的优先选用。

(三)专业知识:任课教师所学专业须与拟任教课程所属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熟悉和了解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科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

(四)教学基本功:已系统学习过拟讲授课程(提供进修或听课记录),具备教案编写、多媒体课件制作和课堂教学规范等教学基本功。

对于学院紧缺的专业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须报学院单独审批。

第四条 教师任新课是指在我校已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承担在我校未曾讲授过的课程(包括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实训课、选修课)的教学。

第五条 教师任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学位:任课教师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二者同时具备的优先选用。

(二)专业知识:任课教师所学专业须与拟任教课程所属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熟悉和了解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科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

(三)教学基本功:已系统学习过拟讲授课程(提供进修或听课记录),具备教案编写、多媒体课件制作和课堂教学规范等教学基本功。

(四)教学业绩:工作认真,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评价合格。

(五)基本教学文件和课程教学资源完备(含教学日历、教案、教材、课程讲授提纲或讲稿、PPT等)。

对于紧缺专业教师可适当放宽,须报学院单独审批。

第六条 具备思政课任课资格的辅导员及党政干部经过相关培训,可承担思政课教学;体育、音乐、艺术类课程因其特殊性,可根据其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对新开课教师的任教能力进行认定。

第二章 新教师开课及教师开新课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新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应填写附表1《教师开新课、新开课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课程所属系(部)负责对照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对新教师任课和教师任新课资格进行初审。

第九条 课程所属系(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试讲,本系(部)教学督导组、相关骨干教师和学校人事及教学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评议组对试讲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试讲教师是否具备任课资格认定的意见。

第十条 课程所属系(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及试讲评议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没有经过课前试讲的教师或试讲没取得任教资格的教师,不得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课程所在系(部)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检查督促新教师和开课新教师教学准备工作到位、充分。

第十二条 拟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由教师所属系部负责组织试讲,评议程序参照第九条,并将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新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新教师开课之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认真研读并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编写教案。

(二)研读教材和三本以上参考书。

(三)备课认真、充分,能够完成拟开课教学内容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习题、上机操作及实验。

第十四条 系(部)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新教师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撰写教学基本文件等环节的指导。

第十五条 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由教师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任课学期的期末,由系(部)根据领导听课、督导听课、同行听课及学生评教的结果写出综合意见,考核和评价后形成报告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任课一学年;若欲继续开课,则需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