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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规章

关于调整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16-09-16 18:06:00  浏览:

各处级单位:

为了规范兼职教师(指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教学工作量的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6-2017学年开始,对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上限标准(指自然学时)为:

在教学单位工作的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为专职教师的1/2;在机关、教辅部门工作的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为专职教师的1/3,超过上限标准的课时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组织人事处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