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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0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有关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300元。各市、县(市、区)及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二、经费渠道。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2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