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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理解“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发布日期:2012-05-25

     

    答:1983 5 月《劳动人事部印发<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 ) 规定: 凡1948 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