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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在职教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外访学、课程专业进修等形式的进修学习,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职工特别是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所学专业须与所在教学单位的学科专业或岗位需求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普遍提高,重点培养。鼓励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优先培养重点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特色品牌专业等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人才;鼓励教职工参加与提升岗位履职能力相关的培训。

(三)统筹规划、择优选派。各单位对教职工的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教学单位每年进修学习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非教学单位原则上每年最多选派 1 名同志参加进修学习。

(四)协议管理、违约赔偿。学校与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签订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约定,违反协议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 继续教育类型

第三条 学历、学位教育。即通过进修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思政专项、辅导员专项硕士(博士)学位等。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即为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培训。主要包括:公派出国研修、自费出国研修、访问学者、岗位实践锻炼、短期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条 申请研修方向(内容)原则上应与本人现从事工作一致或相近。

第九条 相应类型继续教育类型申报具体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包含定向、委托培养和在职申请博士学历学位。教职工申请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须在校工作满 1 年以上;教职工申请到国(境)外攻读博士学历学位须在校工作满 2 年以上。

(二)博士后研究

已取得博士学历教师,教学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提供一次在职申请做博士后研修的机会。

(三)国内外访学

教职工国内外访学进修按学校教师国内外访学管理办法[山工院发〔2017〕38 号、39 号]文件执行。

(四)课程专业进修

因新上专业、课程改革等教学工作需要参加的课程专业进修(包括国内、国(境)外)。

(五)实践(挂职)锻炼

学校鼓励教师到省内外与本学科相近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挂职)锻炼,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挂职)锻炼,实现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有关申报条件及要求按附件 1《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实施细则》执行。

(六)短期业务培训

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选派人员。

(七)其他

硕士研究生等其他类型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以学校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第十条 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第十一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任务计

算;参加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 15 学时。

第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每参加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认定 6 个学时;会期超过一天的每参加一次按照10 个学时认定。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每参加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认定 5 个学时。期超过一天的每参加一次按照 8 个学时认定。

第十三条 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访学进修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接每年 90 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合格者,初级一次登记继续教育 10 个学时,中级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 36 学时,高级一次登记继续教育 72 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及时通过学校人事信息系统个人信息相应栏目进行填报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情况作为学时认定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和资助经费渠道,教职工继续教育分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情况。

(一)实施备案制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审批程序:

实施备案制的继续教育项目主要有:短期业务培训、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等,备案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教职工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备案表》(附件 2,一式三份)。

2.教学单位审批。教学单位在《备案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3.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在《备案表》“备案意见”栏内盖章、留存一份备案。

(二)实施审批制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审批程序:

实施审批制的继续教育项目主要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自费出国研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选拔性或指令性继续教育项目,以及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工作。

审批制项目有明确程序的,按其规定的程序进行,无明确程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个人申请。教职工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部门、单位推荐。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条件进行推荐(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将同意进修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

3.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人事处对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学校研究审批。

4.签订协议。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或审批表、邀请函、上级批文等,需在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登记和进修培训手续。按照不同的学习方式,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报考申请,2 年内有效。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实施备案制的继续教育项目,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报销;实施审批制的继续教育项目,相关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 号)精神,学校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攻读国内院校博士研究生

(一)考取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不转人事档案关系)

1.不脱产学习。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须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本单位岗位工作任务,学校按在职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享受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管理岗位职责任务等按学校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相应工资待遇。按招生学校规定的学制期和学校批准延期内毕业(以培养院校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培养时间为准,确因学业需要须延长学习时间的,本人应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最多可延期 2 年,下同)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一次性发给 10 万元学习补助。

2.脱产学习 1-2 年。依据个人申请,学校可为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提供学制内 1-2 年的脱产学习时间,具体脱产时间安排由本人根据实际提出,学校审核备案,在脱产学习期内,随本部门、单位人员一起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停发岗位津贴,在职称评审时视同完成教学工作量。按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一次性发给 8 万元学习补助。

(二)考取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1.非定向培养及其它需要转档案的博士研究生,应办理辞职手续,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未满服务期的,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的,根据学校届时的人才引进政策和需求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因学科专业建设紧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意的,可以按停薪留职处理,保留实名制编制,从转出人事档案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各类津贴,学校代为缴纳五险一金,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学习期间为学校承担的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支付报酬,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科研成果按照在职职工享受相应科研奖励。按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后,须在 1 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回学校,学校根据届时的博士研究生人才引进政策兑现相应补贴待遇。若不按期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回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如未按期毕业,须向学校提前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最多可延期 1 年,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到国(境)外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因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站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其与学校签订的人才服务约定的服务期限上延长 3 年。不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脱产做博士后研究,不得耽误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在站期间享受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学校在职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如需要脱产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学校只发放其基本工资,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不享受校内其他各类津贴。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出发前同学校签订协议书,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费出国研修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新上专业和课程改革等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选派参加单科业务学习进修或课程转型进修者,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完成学习任务返校后,考核合格,学校报销学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按在岗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不得耽误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在外学习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选派审批权限与继续教育人员签订培养合同,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访学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脱产学习一个学期以上者,需由培养单位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随本单位(部门)人员一起参加考核,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下一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服务期为 5 年(从取得学历学位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的一般不准调离、辞职,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的调离、辞职人员,须缴纳违约金 10 万元,按照每少服 1 一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再缴纳违约金 2 万元,并退还学校为其发放的学习补助。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脱产学习 1-2 年的须返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津贴和缴纳的各类保险);

2.非定向攻读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须退回学习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基本工资和缴纳的五险一金(学校承担部分)。

第二十八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博士后研究和访学研修人员(含短期培训进修),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 2 周内,个人须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到所在部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在两周内提交总结报告,对其在攻读博士、博士后和访学研修期间的学习成绩等情况做出总结。 逾期 2 个月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按协议规定追缴违约金或培养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或辞职申请。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报考、更换培养单位(专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2 年内不予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取者一律不予办理手续。擅自外出学习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从当月起停发其工资及各类津贴,3 个月内仍不回岗位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我校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与我校签订协议的人员按协议执行),同时按规定追缴学校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含辞职)人员,不出具任何证明(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发工资证明等)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 号)文件发布之日后,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并与学校签署协议人员和正在攻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进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实践(挂职)锻炼实施细则

2.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