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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20年09月08日 00:44  点击:[]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知联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学校党外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本会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指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广泛团结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履行“宣传政策,联谊交友,聚贤荐才,建言献计,服务发展,共建和谐”的宗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1. 学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2. 培养人才。 发挥校党委、校行政联系无党派知识分子的桥梁纽带作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团结和引导广大无党派知识分子围绕育人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立足本职岗位,有所作为,为促进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3. 建言献策。鼓励支持会员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组织开展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4. 服务学校和社会。促进会员致力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关心社会发展、关注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展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良好形象。

5. 联谊交友。引导和鼓励会员加强交流、增进团结、开展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举办各种联谊交友活动,为广大无党派知识分子之间交流信息、开展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有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能力和意愿的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

4.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干部;

5.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相关组织推荐;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时,应以书面材料报送本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然退会。会员如果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相关义务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丧失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依照本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其中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成员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6.提出改本会章程建议;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9.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对社会有积极贡献,有较强的代表性,在其工作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4.身体健康;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学校划拨的活动经费(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

2.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和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项活动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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