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8 10:27:47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协调校内各部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指导各学院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申请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相冲突,既要保证学生劳动时间,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二)所设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所设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每月参加勤工助学的总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主要分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0小时

(二)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由各单位在某一特殊阶段提供设立的短期岗位。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审批程序: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连贯性和能力提升,原则上学期中途不予增加、变动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可于每年9月份提出岗位设立的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3),向学生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申报用人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设立。

第十七条  岗位申请审批程序:勤工助学活动依据贫困生认定结果,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安排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1)。各学院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申请名单汇总表》(附件2),汇总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或用人单位需解除勤工助学用人关系时,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同时上报学生处,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协调相关院系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及所在院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实行“一月一考核”制度,考核分优、良、差三个等级,其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经考核连续两个月为差者,则立即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出现安全、纠纷等问题时,由学生本人自负。违反学校制度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私自上岗者。

(二)私自旷岗、离岗、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岗位等,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出现违背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等问题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360元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2元。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山工院〔2017〕7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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