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8 10:48:13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学生工作处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400元,2档3300元,3档4200元。

第二条 资助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的评选名额。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助学金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候选人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由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初审名单,学生根据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申请。

第六条 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初审名单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上报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后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无误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国家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

休学,并在发放周期内无法复学者,自办理休学手续当月起停发。

(一) 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当月起停发。

(二) 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当月起停发。

(三)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当月起停发。

(四)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助学金,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2017〕7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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