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3日 19:06浏览次数: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规范公务市内出行与报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学校工作、对外联系、处理应急事件所产生的市区交通费。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首先应选择乘坐公交车,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等其它快捷交通工具。  

三、教职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乘坐出租车辆、公交车辆或其他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济南市区,单程距离在45公里以内,且当日可以返回,无需在外住宿者。我校两校区之间的公务交通,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出租车。

四、报销要求:出行人应据实注明外出乘车日期、事由、地点、票据张数、票据金额;交通车票必须按同一日期,同一外出事由逐趟进行粘贴。单位负责人对出行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财务处对报销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报销流程:出行人填写粘贴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财务处报销。交通费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报销。

六、教职工公务外出产生的交通费在各部门包干经费中支出,科研项目产生的交通费由其项目经费列支。

七、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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