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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门卫巡逻值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门卫巡逻值班管理规定

20218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做好学校治安防范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门卫包括校门、楼宇、学生公寓守卫人员。巡逻指在校园内巡逻、内部场所巡逻()人员等。值班指保卫处值班人员、校卫队值班人员、校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人员。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时统称为执勤。

第三条 本规定对门卫、巡逻、值班工作提出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部位的门卫、巡逻、值班制度,还需结合有关保密、安全生产、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工作特点的要求。

第四条 门卫、巡逻、值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范围对门卫、巡逻、值班工作负责,并与本单位工作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应坚持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记录以及工作日志。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执勤人员。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七条 门卫在岗执勤时,进出人员必须尊重并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大门门卫管理

(一)我校师生员工应按相关规定进出校园。

(二)外来人员应主动登记进入校园。新闻记者进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三)本校机动车辆凭车辆有效通行证进出校园。

(四)校外机动车辆,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携带公物出门必须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出示主管部门签发的《物资出入证》或证明。

(六)禁止爬门、翻墙、冲岗或冒充师生员工进入学校。

(七)出租车、大型车辆、大排量摩托车、衣冠不整者、外来酗酒者、各种商贩及携带宠物、危险品、管制刀具者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学校门口执勤区内禁止摆设摊点。

(八)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臂章、徽标齐全,并按规定严格管理、不徇私情、文明礼貌、按章办事,维护学校大门及周边治安秩序,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保卫处报告。

(九)对外来人员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执勤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的,学校保卫处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本校人员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门卫管理

(一)未经门卫允许,非本楼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学生公寓。

(二)禁止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未经门卫允许,禁止异性学生进入学生宿舍。

(三)携带公用物资出门,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带出。

(四)探亲访友人员应在门卫值班室会客,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五)门卫要加强管理,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经商、推销、招聘等活动。

(六)严禁在学生公寓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七)对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值班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共楼宇门卫管理

(一)本校师生员工进入楼宇应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

(二)外单位人员来学校联系工作,经允许后进入楼宇。

(三 从事服务、施工、维修等外来人员经允许后进出。

(四)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楼宇。

(五)未经允许,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楼宇。

(六)携带公共物品出楼门,一律凭相关部门签发的《物资出入证》或证明,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

(七)门卫执勤人员应定期巡视各楼层,排除安全隐患。

(八)如遇紧急情况,楼内所有人员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九)对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值班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门禁管理

(一)设有门禁系统的部门,应制定门禁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刷卡进出管理。

(二)进出门禁的磁卡由使用单位负责授权,严格审核申办程序,严格控制临时卡的发放并设定使用期限,及时取消过期卡、丢失卡的权限。在办理过程中,必须有详细的办理记录以备查。

(三)门禁系统应确保完好有效,有条件的可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四)设有门禁系统的单位,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保证通道畅通,以便人员疏散。


第三章 巡逻管理

第十二条 巡逻人员在执勤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被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校园巡逻

(一)巡逻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处理巡逻中发现的问题。

(二)巡逻人员应勤巡视、勤检查,在巡逻中注意仪容、仪表,应完成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次数,并认真填写巡逻记录;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巡逻期间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全力抓捕,及时上报。

(四)巡逻人员应随时向校园110指挥中心报告自己所处的位置,在接受校园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五)校内严禁乱贴、乱画、乱挂、散发各种条幅、广告等宣传品,严禁酗酒滋事,严禁未经许可的各种商业行为,严禁破坏公物、绿化植被,严禁焚烧各种杂物,禁止大声放广播等扰民行为。巡逻人员发现违者应及时处置。

(六)巡逻中及时发现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巡逻(视)

(一)加强管理区域安全巡视,夜间要确保门窗关闭。

(二)检查消防设备状态是否良好。

(三)巡查各楼宇等公共部位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并做好巡视记录。

(四)遇到火灾、暴力、盗窃、破坏等险情时应及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发现可疑的人和异常的事、物,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迅速查明情况,严密监视。

(六)巡视记录中应记录发现的情况、时间及处置结果。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保卫值班

(一)保卫实行保卫处、科、校卫队三级24小时值班制度。

(二)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接《值班记录》、钥匙、器械等值班物品;接班人员应准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禁止在当班时间处理私事。

(三)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上级有关部门的来电、来函,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认真做好各类案件的接报记录(包括案件类别、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未尽事宜等),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各类案件事故,要立即组织力量布控和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

(五)严密监控学校各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门卫、巡逻人员和各楼宇值班人员的值班工作。

(六)加强值班期间各类涉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七)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保持值班场所的卫生整洁。

(八)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及时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第十七条 监控值班

(一)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明的组织纪律性,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断学习和提高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工作期间严密监视监控区域,不断巡看各视频画面,对重点区域要特别关注,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得私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校园监控中心,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为他人调阅、复制监控资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信息。外单位人员调阅资料需经当地派出所许可。

(四)遵守设备、系统、软件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用电规程,不得违规操作,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

(五)及时发现、处置监控区域内的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案发苗头和事故隐患。

(六)严格交接班程序,交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向接班人员,将当班工作期间设备运行、案件事故处理及结果、上级通知要求等事项作出详细说明;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设备运行等情况后签字交接。

第十八条 其它部位值班

实验楼值班、机房值班、供水供电场所和活动场所等重点部位值班,参照第十条公共楼宇门卫管理规定执行。值班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要履行好安全职责,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门卫、巡逻、值班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问责制。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