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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20218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校、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服从大局,树立安全观念,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积极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我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其分管的工作负具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共同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领导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各单位应逐级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做好安全工作是全校人员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深入现场抓管理,督促安全制度有效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学校安全工作渗透与日常工作之中,应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有岗就有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负责研究部署全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全面维护学校安全。主要职责有:

()宣传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划学校安全工作长远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分析学校安全形势,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和目标;

() 每年与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督促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不断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的开展演练;

()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决定学校安全工作奖惩事宜;

()妥善处理安全事件和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

学校应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学校治安和交通安全工作。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公安机关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及工商、公安、文化、城管、环保、新闻、卫生、食药、质监、水电供应等有关部门,加大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检查的力度,排除高危险、高污染等安全隐患,消除不健康场所、不卫生食品、不合法经营、不遵守秩序等扰乱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因素。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正常秩序,保障本单位师生和管辖区域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制度。主要职责有:

()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 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法制观念;

()及时发现和处置本单位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做好内部矛盾排查、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制定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及时报告、处置安全事故,做好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关于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督促、检查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学习贯彻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反馈,分析研究问题,制定决策预案,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咨询意见,当好校领导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负责全校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完成校园保卫工作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 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培训,增强师生员工法制观念,提高防范安全意识和能力;

()落实学校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隐患整改;

()做好政治稳定工作,建立情报信息队伍,及时掌握社情和校情,做好重点人员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抓好义务消防队建设;

()建立保卫处、科、校卫队三级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校园110”建设,及时处置校园报警,同各类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热情服务师生;

()保证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规范校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设置安全交通标志,处理校内交通有关问题;

()督促各单位做好内部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处理校内一般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和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处理涉外事宜;

(十二)加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维护技防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十三)负责学校集体户籍的服务和管理,办理大学生户籍相关事项;

(十四)完成学校重大活动审批及校外大型活动的申请、报备工作,做好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和工作台账,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记录和资料留存;

(十六)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事件、事故应急应对工作;

(十七)建立治安群防组织,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社会综合治理,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十八)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聘用政治倾向有问题和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实验实习安全、用电安全、公共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邪教、防诈骗、防传销等内容。

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重大节日、事件和季节转换时,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预案应急演练。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新招聘上岗人员的培训,要学习必备的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防止公物流失。

第十六条 重视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建立内部安全防范、检查、处置的组织和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每日安全巡查制度,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禁止外来人员留宿。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保证食堂用气和用电线路、设备安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依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 加强对校内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品和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危险品、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和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二十条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并注重全员演练。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全面建设,不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对不安全的部位和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提示标志,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三条 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校内外实习、实训、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有关法规和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每季度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体育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等安全情况;

()安全教育落实情况,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应急能力,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二级单位每月应当组织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

()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

()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仪器等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

()内部矛盾排查;

()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应急预案完善和演练情况;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后,学校和各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学校各单位发生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要随时上报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不准隐瞒、迟报。

第三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