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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某高校实验室爆炸,保卫处处长负领导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30   浏览:

案例描述:2015年4月5日12时40分许,北京某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死亡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5日10时左右,学生王英(化名)到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化工学院A315实验室做实验。10时30分左右,学生李志(化名)来到A315实验室,在王英南边的实验台做甲烷混合气体(甲烷2%)催化剂活性实验。11时40分左右,学生李洁(化名)也来到了A315实验室,在靠南边窗口位置的桌子上网找资料。这时,李志的实验做完,坐到李洁斜对面整理资料。12时30分左右,学生向荣(化名)和刘涛(化名)来到A315实验室。他们两人到李志做实验的实验台开始做甲烷混合气体(4月3日自制甲烷混合气体)燃烧实验。

12时40分左右,一声尖锐的响声之后,甲烷混合气体实验气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李志、李洁、王英受轻伤,向荣、刘涛受重伤,其中向荣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评析:实验气瓶装有甲烷、氧气、氮气的混合气体,气瓶内甲烷含量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开启气瓶阀门时,气流快速流出引起的摩擦热能或静电,导致瓶内气体反应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实验人员在实验时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这是一起由于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关处分。

该校教授刘某,化工学院A315实验室的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管理不到位;未按《某大学教师科研课题实验室安全管理备案表》的规定,未将纳米催化元件的制备方法实验项目上报备案;擅自变更实验地点;对实验室的气瓶未按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违规配制甲烷、氧气、氮气的混合气体,安全意识淡薄。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化工学院院长谢某,化工学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化工学院行政副院长蒋某,分管化工学院的资产、宣传、安全等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彻底,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保卫处处长魏某,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检查该校《某大学教师科研课题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如果保卫处处处长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某大学教师科研课题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履责,该爆炸事件有可能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会被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