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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发布者:王世辉 [发表时间]:2020-04-19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的前身是1971年6月组建的山东省“五七”干部学校,1976年1月改称山东省省级机关“五七”干部学校,1979年4月改为山东省农林干部学校,1983年10月,改建为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4月改建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校秉承“厚德、自强、求是、笃行”的校训,传承“团结、务实、爱院、敬业”的校风,着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农业工程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的健康发展,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简称为“山工院”;英文译名为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缩写为SDAEU。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历城区洪楼祝甸东(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济南校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北校区位于德州市齐河齐晏大街699号。

官方网址:www.sdae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生产一线培养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需要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农业工程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遵循“师生为本、发展为要、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报批。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情权,促进学校依法行政、公正办事。学校制订实施细则,完善规章制度,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和形成校务公开长效机制。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兼顾专科教育、成人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适度开展干部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成人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两个层次,办学形式为函授和现代远程教育。

(三)学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要、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基础实、技能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和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以工学、农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围绕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求,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工程应用类专业,积极扶持新兴交叉学科,形成以农业工程为特色,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面向山东省内招生,适当招收部分省外学生和国外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逐步形成总体规模适度,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比例适当的稳定结构。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多方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育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实验室与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推进学校与地方相融合,学校与企业相结合;推进教学与科研相融合,课内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突出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展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可独立设立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依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鼓励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解决工程技术问题。鼓励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条    学校构建科研资源服务于教学的运行机制,实行实验设备资源面向学生开放的服务体系,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用于教学,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形成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广泛开展社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一线,通过校企产学研合作等形式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对口培训,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校办产业广泛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文化塑校工程,建设体现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形式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形式,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系(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各教学系(部)党总支、行政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条例、章程和规定,组织落实本系(部)范围内的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及工程技术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教研室是系(部)下设的教学科研管理基层组织,承担本教研室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系(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系(部)的绩效。

第四十七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委员会。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四)审定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和判定学术争议事项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制度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与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对成果进行验收评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熟悉高等教育方针政策的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审定评定工作,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学位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四节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全员分级设岗与岗位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优秀教师,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养优秀青年学者,培育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进行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事关学校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讨论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相应规定公平地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内外合作、在相关学术组织中任职。

(四)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并请求处理。

(八)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九)享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学校工会为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由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勤、助、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一节 经费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资、学生缴纳学费为辅,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十一条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学生奖助基金。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财务预、决算,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十三条    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按决议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签批。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八十六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校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学校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创造高品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结构,主标志图形由齿轮和图书馆建筑构成,齿轮代表工程类院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代表性建筑,齿轮和建筑图形用线条表现,喻示着学校的学科特征,主标志图形的上方为毛体学校中文名称,下方为英文名称。徽志色彩采用单一红色(CMYK印刷色值:C0、M100、Y100、K0),代表着祥和、喜庆、积极、主动、热情、希望,象征着学校蓬勃发展的趋势和开拓进取的力量。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底色使用浅蓝色,旗帜中央上方是学校的徽志,下方为学校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跃上葱茏》。

第九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7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执行;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2015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