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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教学督导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17-04-05 14:09: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师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师德考核要求,规范师德考核程序,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教师要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正确处理教书与育人的关系,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了解学生的发展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的正当爱好,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加强自身修养,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红线

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

(七)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九)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五条教师所在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

第六条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通过考评促进师德水平的原则。把师德建设与考核贯穿于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中。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师德考核小组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教师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及相关工作要求,在年底前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原则上在10%左右。

第八条考核单位应将师德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教师本人的考核结果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考核单位和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要准确把握《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首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级各类评选中优先考虑。

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前款所列评选中重点考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学校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要从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中产生。

第十一条出现第四条情况之一者,师德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认定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取消其本年度职务(职称)晋升,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级各类评选资格。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充分保障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对考核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