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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规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卷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16-03-01 18:03:00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工作,保证教学考核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参照本科院校合格评估要求,拟对本学期期末考试阅卷及试卷分析做以下要求:

一、阅卷工作要求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计分,不得出现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的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凡是有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原则上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试卷数量较大的,应先组织试评,统一评分尺度。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漏评或计分错误确需更改时,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并在改动处签注评卷教师的全名及日期。

4、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

5、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阅卷一律采用得分的标记方法。答题正确的,给出要点分,置于每个要点之后;答题错误或未答的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答题用省略号标出。

(2)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注改判教师的全名。

(3)大题应在左侧得分栏内注明总得分,并在评卷人栏签名,小题在题号之上注明得分,并用圆圈圈起来。小题分应等于该小题要点分之和,大题分应等于该大题中所有小题分之和。填空、选择、判断类型的小题可以不打小分,只在大题得分框内注明总得分,但要标注“√”或“×”。

(4)试卷卷首分,应填写在卷首分数框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内大题题头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分之和。试卷总分四舍五入后计入得分框。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7、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8、试卷阅毕,阅卷教师要在试卷封面阅卷人一栏填写全名,合分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相应栏目内签名。

9、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下学期开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进行检查。

二、试卷分析报告要求

1、试卷分析报告是总结教学、命题、阅卷等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必须认真、按时完成。

2、试卷分析对象按照教师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即一个教学头做一份试卷分析报告,所有课程均应做试卷分析报告。

3、试卷分析报告内所有的项目都要认真填写,尽可能做到分析详尽,切中要害,切忌应付了事。

4、试卷分析报告交由系部装订存档。

5、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在签字前要真正发挥审核作用,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每新学期开学后,各教研室都要组织全体任课教师将本教研室上一学期所有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反馈、分析、总结。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