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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规章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  时间:2016-06-30 16:05: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本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

(五)学位论文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或毕业论文答辩已通过但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需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提交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学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为准。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因成绩等原因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学校批准同意延长修业年限,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及撤销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查意见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在网站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制,集中加盖学校钢印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实施细则(试行)》[2013]3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