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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量: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和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综合改革方案,加快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优先发展支撑和引领学校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第三届党代会提出的“人才强校”的办学方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围绕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战略,适应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坚持发展需求导向、严格选才条件程序、注重德才实绩、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确保人才引进质量,促进学校发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学校及各院(部)应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实现人才引进工作规划目标。

第四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人才引进应优先保证学校重点、特色、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重点引进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境)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

第五条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人才既要注重学历,又要注重学术水平。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科学评价,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深入考察,严格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相关职责是:负责研究确定人才引进规划;决定人才引进的类型及相关支持条件,协调解决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院(部)成立人才工作小组,由本院(部)党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院(部)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拟订本院(部)人才引进规划;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工作过程中所需资金和引进人才待遇的支付等。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院(部)具体落实。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重大问题和重要人才引进的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各院(部)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相关措施,研究解决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条件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团结协作,勇于创新,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根据人才的学术水平,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特聘专家或“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或特聘教授;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山东省“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

5.国家“973”项目、“863”项目首席科学家;

6.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

7.其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者。

(二)第二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973 ”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人选;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级教学名师;

5.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7.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持人;

8.其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者。

(三)第三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教授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入选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前七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首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国际发明专利或已实际应用的国家发明专利三项并产生重大效益,同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独立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SCI 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25(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8.0);工程技术类 SCI(EI)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20(其中单篇SCI 影响因子≥5.0);社会科学类发 SSCI 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10(其中单篇 SSCI 影响因子≥3.0 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或相当期刊不少于1篇)。

(四)第四层次人才

年龄不超过45 周岁,重点 40 岁以下。一般本科、硕士、博士学习阶段是在国家重点建设高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或海外著名大学的优秀博士。第四层次人才分为 A、B、 C 三类。

A 类博士: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 SCI 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15(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5.0);工程技术类 SCI(EI)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10(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3.0);人文社会科学类发表 SSCI 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 5(其中单篇 SSCI 影响因子≥2.0 )。

B 类博士: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SCI(EI)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8.0(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3.0);工程技术类 SCI(EI)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5.0(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2.0);数学类 SCI 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3.0(其中单篇 SCI 影响因子≥1.2);人文科学类发表 CSSCI 论文不少于2篇。我校紧缺专业急需的优秀年轻博士(后),经学院和学校人才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

C 类博士:其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三条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学校提供如下待遇(人民币,万元):

层 次

类 别

科研启动费

安家费

职 称

第一层次

自然科学

300万以上

一事一议

聘期内享受二级教授

人文社科

50万以上

第二层次

自然科学

200万以上

一事一议

聘期内享受

二级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40万以上

第三层次

自然科学

100

10-30

聘期内享受

三级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20-30

第四

层次

A类

自然科学

20

20

聘期内享受

副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10

B类

自然科学

15

15

聘期内享受

副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10

C类

自然科学

6

10

讲师


人文社科

3

注:首聘聘期结束后需要重新参加校内岗位竞聘,并按竞聘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师资博士后可参照以上条件引进。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引进人才待遇指全职引进人才享受的待遇,且均为税前金额。

全职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必须转入我校,采取“一人一议”的原则确定相应等次和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和管理,享受国家和山东省相关待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山东省和学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再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柔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按照聘用协议,以学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或发表学术论文,或定期来校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技术攻关,带动学科发展,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的各类专家,具体采取的方式可根据专家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学校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人一议”的模式,按照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对于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和《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将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对于受聘学校的外籍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期内,学校根据合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以及招聘人才相应层次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并根据国家规定按校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标准核发工资和岗位绩效。医疗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与本人协商解决。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外籍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组建学术团队;对引进的青年博士根据其学科方向,为其配备指导老师并加入相应的教学、科研团队。

第十九条学校在引进人才到校报到、核实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后落实待遇。科研启动费、特岗津贴按引进人才报到时确定的层次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的变动而调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按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部分特岗津贴及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五章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制定方案。各教学单位每年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岗位设置,提出人才引进计划。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拟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布信息。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将学校确定

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推荐人员。用人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及对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并提出推荐名单。同时向人才工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人才引进申请表》;拟引进人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近5 年主要业绩材料(获得的人才工程支持项目、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3~5 篇代表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发表论文收录检索报告、SCI论文的影响因子、发表过的论文在近五年 SCI 正面他引次数之和等证明扫描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在海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相关证明。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聘。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聘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的程序组织招聘,确定招聘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审定。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5-7 人的人才评价工作小组,对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结合用人学院招聘,采取试讲、学术报告和答辩等形式,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示备案。学校将拟聘用人员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并备案,通过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签订聘约。全职引进人才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接收与调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特殊人才,按上级文件规定人才引进程序执行。

第六章引进人才的待遇落实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到校后,须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以上层次和条款规定的相应待遇。具体如下:

1.安家费: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财务处、用人单位协助落实,根据服务年限分期发放或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发放。

2.科研启动费:由科技处牵头,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协助落实。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本人按项目申请,批准立项后根据项目进展协议分三次拨付使用。

3.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实验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均为我校的引进人才,夫妻一方为第一至第三层次全职引进人才,原则上安家费一方按就高领取,另一方按上述条件及标准的1/2领取;如夫妻双方均为第一至第四层次全职引进人才,则双方的安家费按上述条件及标准全额领取。

第三十条作为人才引进的教授可按省人社厅的规定解决配偶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帮助落实工作岗位;不能解决的,学校安排适当工作。同时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三十一条安家费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七章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全职引进人才,首次聘期3-8年,具体时间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学校发展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聘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全职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若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调出、辞职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交回学校提供及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

2.退回未履行聘约安家费;

3.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及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

4.照顾性调入或聘用的配偶同时调出或解聘。

第八章引进人才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

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的聘期中、聘期满的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考核时间

学校对全职引进人才自聘任之日起,分别在聘期中、聘期满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考核内容及等次:

1.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职引进人才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同时考核全职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科教能力和学术引领水平(含培养人才等)等。

2.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84~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第三十七条考核程序

1.个人提交考核材料。全职引进人才须分别在聘期中和聘满时,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教学、科研方面业绩材料。

2.用人单位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考核结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校人才工作办公室。

3.学校考核。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教授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环节包括全职引进人才作述职及学术报告、答疑、评议和投票等,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其本人。

2.聘期中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责令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工作具体改进打算和工作计划,给予一年缓冲期。

3.一年缓冲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合格者,学校将依照《聘用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考核有异议者,允许申辩或申诉,最终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九章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按照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预算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人才引进各项服务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要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具体负责聘后日常管理服务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引进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严格考核,做到“引人有责、用人有责、留人有责”,人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于成功引荐第一至三类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分别予以5万、3万、1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引进人才工作严格按照人事调配规定执行,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一切引进待遇,并作辞退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