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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熟悉行业发展、了解企业需求、具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满足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推动学校转型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创新创业为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照培养业务骨干与引进专业急需人才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与开展资格认证相结合、打造专职师资队伍与优化兼职师资人员相结合的培养思路,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和激励教师自觉提升实践教学能力,提高应用型专业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实践教学能力显著提高,在教师应用能力普遍提升基础上,重点培养100名左右高水平、高技能“双师型”的教学骨干,全面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措施

第四条加大“双师型”教师引进力度。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学校在人才招聘中安排适当计划,用于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实行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制度。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与行业有关单位、企业联系,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定期选送部分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实践(挂职)锻炼,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教学、生产、实习的指导能力。实践(挂职)锻炼的时间与形式等要求,按照学校印发的《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鼓励教师参加本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认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外,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

第七条大力组织开展以校本培训、校外进修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专业技能培训。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条件,通过青年教师导师制等结对培养制度、现场教学观摩、实践教学指导等,提升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技艺。

第八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调查与对策研究项目,参加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九条鼓励教学单位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技术能手等来校举办专题学术报告或实践演示,介绍行业或专业最新理念知识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和发展趋势,拓宽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识视野。

第三章“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第十条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积极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观念先进,实践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技能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的教师,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1.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体现本专业应用技能水平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2.通过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工程师等);

3.具有本专业技术性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技师、高级检验工等);

4.具有本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5.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

6.近五年在业内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一般为与从事专业教学相关的行业企业实际工作经历,以及涉农类专业教师到农业生产管理一线实际工作经历)连续一年以上或累计二年以上;

7.主持过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三项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或科技推广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8.主持过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校内专业实践教学建设项目,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双师型”教师一般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毕业证、学位证;

2.专业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

3.经企事业单位签章的工作简历,业务鉴定、评语,成绩等证明材料;

4.经行业机构确认的实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评定书等;

5.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审核意见,报送人事处。

(三)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组成审核认定小组,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审核认定意见。

(四)学校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承担实践实训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工作;

(二)主动参加学校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参与教改或科研项目,参与应用性课程的开发;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到企业、行业实践锻炼或培训任务,深入实际生产过程,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学习当前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增强行业、企业实践能力;

(四)带领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和企业生产活动,掌握实训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领,并对学生进行实训指导;

(五)积极参与实验室、实训室建设;

(六)积极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七)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审核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研究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立足学校发展定位,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重要部分。

各教学单位要立足专业发展需求,兼顾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实践技能的整体优化,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脱产实践锻炼和进修培训教师数每学期应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鼓励教师利用假期到实践实训基地进行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加强对“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一)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和教师发展需要推荐外出实践(挂职)锻炼人员和参加培训考取证书人员,并明确其培养目标、内容和权利义务,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报考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审批表》(附件2)或《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到企(行)业实践(挂职)锻炼审批表》(附件3),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学校审批。

(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承担派出教师的跟踪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责。派出教师要严格按计划完成实践锻炼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不能履行实践锻炼职责,不能完成学习实践任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待遇,终止其实践锻炼计划;对于以实践锻炼为名外出经商、保胎或做其他与业务无关的事,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待遇,并根据违规情形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辞退)。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将在教师队伍建设(培训)专项经费中设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在“双师型”教师考察引进、培养培训、实践锻炼、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经学校批准派驻外单位进行脱产实践(挂职))锻炼的教师,其考勤由接收单位负责,在派驻期间全勤、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经考察合格的,学校视同其派驻期间完成基本课时量,为其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同时按照学校政策享受相应补贴待遇。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培训或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证书达到“双师型”条件的,可在据实报销证书考试费用。

第十九条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为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要为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作用提供平台,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承担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应用性课程开发、教改研究等工作。承担实践环节课程教师应积极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选派外出进修、交流、培训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试行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加强事前审核审批、过程监督管理和事后考察考核,根据试行情况及时研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

附件:

1.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2.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报考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审批表

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