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0 01:49:19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创造安全、文明、整洁、温馨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山东农业工学院章程》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公寓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全体学生务必高度重视公寓安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部学生公寓,适用于全校所有在校住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宣传部、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成。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生处,负责落实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负责对公寓内学生的行为管理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开展学生宿舍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活动;负责对各学院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对物业公司进行年终考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纤维检验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寓用品的采购事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保卫处:负责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逃生指示牌及消防设施的配备检查及维修工作;配合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学生公寓治安、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宣传部:负责学生公寓有关事件的报道及与校外媒体的沟通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教务处:负责提供本、专科在校生相关数据。

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维修项目工程的招标,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报废。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大中型项目维修及水电暖的供应。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制定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维修项目的上报;负责各学院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宿舍内固定资产管理;协助各学院和保卫处做好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治安、消防安全等相关工作;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与日常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校学生宿舍的卫生和安全工作;检查学生晚归、学生违纪、宿舍内务、宿舍安全等情况,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等评比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体活动及公寓文化建设工作。

各学院: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公寓内日常行为的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宿舍内务、消防安全、公寓文化建设、公寓财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在校住宿学生签订《公寓安全责任书》;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和辅导员进公寓相关规定;组织辅导员、学生骨干对学生宿舍内务、安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成立院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落实学校对宿舍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学院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落实,

物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设立校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作为校学生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校学生会副主席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各学院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成员,充分发挥该委员会在学生公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作用。该委员会在学生处、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建设高雅的宿舍文化及安全舒适的学生社区生活环境。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院和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住宿、统一管理。具备走读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本学院签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公寓房源调整配备,根据各学院学生的专业、人数等情况,将宿舍统一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具体宿舍床位安排,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和交费收据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钥匙入住。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

第十四条 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住宿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公寓楼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各学院根据学生住宿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集中,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处报告,依据《传染病法》进行相应处理。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因病、入伍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以及申请校外住宿且获得批准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退伍、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凭各学院证明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各学院对休学、退学、入伍等退宿的学生信息要及时反馈给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并将空出的床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搬迁、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搬迁、离校。在搬迁、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的正常管理,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当日搬离宿舍。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的,将对其个人物品予以清理。

第四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先交纳住宿费用再住宿,恶意欠费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对在册的全日制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寒暑假留校住宿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免费住宿。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指标以省物价局有关规定为准。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宿舍成员分摊,由舍长负责协调。免费指标按月拨付,累计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宿舍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擅自改装、改用公寓设施,乱摆乱放、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2.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各种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3.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子、电壶、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吹风、电热夹、电热梳、电熨斗、暖手宝、洗衣机、饮水机、调压器等);

4.私拉电线、私接电路或多个插排连接及拉床帏;

5.长时间不在宿舍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计算机、电风扇、电插排等电器设备;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液化气炉、煤油炉、酒精炉、固体酒精、打火机油、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物品)以及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

7.存放、饲养各类宠物及有害生物;

8.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9.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10.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危险刀具等;

11.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放入公寓楼内。

第二十八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学生宿舍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2.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备管理,毕业、退学、休学应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宿舍调整时须交回原宿舍钥匙,方可换取新宿舍的钥匙。宿舍钥匙不得借予非本宿舍人员,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份各宿舍门锁钥匙,住宿学生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3.严格遵守公寓出入管理规定,严禁早出、晚归和晚出、不归,每天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2:00。因特殊情况早出晚归的,需由各学院开具证明;

4.来访客人必须登记,会客一般在值班室进行,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早、中、晚休息时间不会客;

5.严格遵守逃生窗、安全门钥匙管理规定;

6.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各种收费性质的服务活动。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公寓;

7.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禁止网络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等制品;

8.严禁在宿舍区内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宿舍区内组织的任何集体活动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9.如发现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防止外来人员混入宿舍,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10.携带贵重物品和大宗物品出入公寓必须主动接受值班人员查询,经验查物、证相符方可出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文明住宿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良好集体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宿舍内固定资产不得外借或挪用或拆卸,因活动需要外搬的资产,需要所在学院开具使用证明,标明使用数量及返还时间;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衣橱门、房门上钉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沟通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学院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播放大音量音乐、摔爆响物、燃放烟花爆竹、向宿舍楼外及楼道内抛洒、投掷物品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熄灯制度,学生宿舍应在22:40前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开具晚熄灯宿舍名单及证明。

第三十七条 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将垃圾自行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搞好宿舍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宿舍要确立舍长,建立值日表,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天打扫宿舍,每个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宿舍内卫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和检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抽查,住宿学生要尊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妨碍学生公寓正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纪律,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确实有事晚归者必须本人向本学院所在班级辅导员请假,经辅导员与公寓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因学院集体实习而晚归的,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实习学生名单等,否则视为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通报所在学院。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记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 提倡节约水电。所有住宿学生要增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走灯灭,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一条 供电办法:学生公寓实行分时供电制度,电量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办法,冬季(10-次年4月):供电时间为5:3022:40。夏季(5-9月):实施24小时供电,学生要自觉按照作息时间关闭照明灯。

第四十二条 在宿舍内不得安装使用大功率和发热电器,对私自安装和使用违章电器引起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学校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条款给与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经常开展受学生欢迎的公寓文化活动,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味、丰富校园文化。

第四十五条 公寓设计布置效果要和谐、美观。公寓、走廊文化氛围浓厚,体现环境育人功能。

第四十六条 公寓周边建设相应的宣传栏、橱窗,相关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各学院要积极予以配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先争优。

第四十八条 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

第四十九条 每年开展校级“文明宿舍”评选活动,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综合测评加分和物质奖励。

第九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由物业公司承担。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公寓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保养、维护与维修;供水、供电、供暖、照明、排水设施的保障与维护;负责学生宿舍内卫生工具的购买及发放;负责公寓日常小型零星维修工作;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门卫值班等;保障公寓内固定资产不丢失。

第五十二条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育人”观念,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对学生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五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物业公司考评办法,组织各学院、学生代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每月一次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相应物业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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