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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185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 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鲁厅字[2018]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是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扯皮。

第四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章 学校党政领导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安全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同时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调研安全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安全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三)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实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工作都署,结合社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一个时期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五)督促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涉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内部安全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七)学校发生政治性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长安全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二)批准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七)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安全责任。校领导班子其他副职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落实意见,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安排。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联系学院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分管工作安全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施分管工作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分管工作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分管工作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七)负责分管工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八)学校发生分管工作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人,协助校长搞好学校安全工作,除具有以上安全责任外,还应具有以下安全职责: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审核学校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学校安全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布置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协助校长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

第九条 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并任负责人。

(三)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本部门安全工作形势。

(七)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齐河校区办公室主淄博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北校区办公室主任、淄博校去办公室主任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

1.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全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3.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应急预案的拟定和汇总工作。

4.负责学校日常和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监督落实各值班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

5.负责协调联系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6.协助校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7.负责学校行政及本单位印章、行政公文、电子政务等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8.负责校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9.根据险情等级,配合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预案。

10.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

11.负责学校办公用车、班车的交通运输安全。

(二)齐河校区办公室主任、淄博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责任

1.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本校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本校区日常和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

3.负责协调联系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4.协助校领导做好本校区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5.根据险情等级,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预案。

6.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本校区安全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

7.做好体育馆、体育场、学术报告厅、培训楼、大学生服务中心、公寓楼等房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管理人员履行相关安全责任。负责对相关部门做好校内湖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总体负责本校区的防汛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9.负责监督落实物业公司对校内树木绿地的养护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0.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行政部门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部长安全责任:

(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

(二)加强对师生思想舆情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对各类宣传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统战部部长安全责任:

抵御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无神论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教务处处长安全责任。教务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教学、招生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督查指导教师做好教学活动安全工作。

(三)督查指导各学院做好教室、教具设备保管及使用的安全管理。

(四)严格落实学校教学规范,教育和监督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五)组织落实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负责试卷的印制、运输、保管等安全保密工作。

(八)负责各级各类考试、评卷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九)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做好招生、毕业工作,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部长安全责任。学生工作部部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

(三)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学院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四)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检查辅导员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七)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督促建立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宿管工作人员的值班责任并监督执行,负责学生公寓楼及楼内设施、器材的安全管理。

(八)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和安全教育转化工作。

(十)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学生假期离校、返校过程中的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团委书记安全责任。团委书记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负责学生组织、社团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团委、学生会、社团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完善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保卫处处长安全责任。保卫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和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怖、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三)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落实监控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日常和假期期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保证校大门门禁的正常使用,保证校内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

(四)负责安全保卫信息的收集工作,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确定学校安全工作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两校内湖周边警示提醒标志、视频监控、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安全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养护。

(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

(八)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队伍、保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十)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解、疏导学校内部民事纠纷,消除并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二)做好保卫人员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发生事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理;组织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查破和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督促实验室管理中心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的管理,与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沟通。

第十七条 财务处处长安全责任。财务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银行印鉴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学校库存现金、有价票据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财务室来往人员管理,非本处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财务计算机机房和使用财务处专用计算机。

(五)负责学校有关财务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六)检查财务室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安全责任。后勤管理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后勤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对学校办公、教学场地及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三)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四)负责学校水、电、气、暖的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园维修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加强后勤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的安全责任,组织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七)负责学校卫生所、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

(八)制定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抓好落实。

(九)负责校内工程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标准和地方规定监督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十)齐河校区、淄博校区后勤部门负责人履行后勤处长除基建、卫生所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之外的同样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资产处处长安全责任。资产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消除资产管理中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处长安全责任。网络信息中心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结合学校信息化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负责校园网络运行和网络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

(三)负责校园网络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应用平台的维护保障,搞好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四)与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学校网站的信息安全,严防不良信息的散布和传播。

(五)配合党委宣传部监督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站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安全责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外事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负责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时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国()(含港澳台地区)团组及人员来访时的安全工作。

(四)负责学校聘请的长短期外籍教师(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因公派出人员出国()前安全教育及出国()后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与外国(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校际联合培养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际会议、海峡两岸学术会议及其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时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对全校涉外单位和人员进行外事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及涉外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安全责任。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教学单位制定保障实验安全的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二)负责校计算机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实训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计算机中心机房中上网计算机的上网安全管理。

(三)督导实验室教学过程中代课教师安全职责的落实,教育师生规范实验操作。负责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对学校实验室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特别加强对易燃、易爆、易制毒和剧毒化学试剂的管理,做到随时检查,流程跟踪,杜绝隐患,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馆长安全责任。图书馆馆长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图书馆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图书馆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负责图书馆预防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

(三)负责图书馆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确保全体员工能及时发现火险隐患,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四)负责图书馆重点要害部位及图书资料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和使用图书馆及图书馆辖区的消防器材及安保设施。

(五)负责图书馆内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通道的安全检查,做好图书资料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实训中心负责人安全责任。现代农业实训中心负责人除履行行政部门(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依据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负责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提供必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工作形式,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通道的安全检查,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及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四)负责建立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负责预防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单位内部和田间的防汛、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实施、设备、农资、农药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负责农场家属楼、家属院和北院农场两栋旧楼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台账,对安全措施、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内容规范入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学校行政单位其他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章 教育科研单位人员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育科研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本单位安全组织(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等),并任负责人。

(三)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器材的安全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六)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做好检查记录,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

(八)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九)负责本单位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档案。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人(院长、书记)安全责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院长、书记)是学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的安全工作,除履行教育科研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外,还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批准实施学院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和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与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批准实施学院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提供安全工作经费保障。主持召开学院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学院安全工作形势。

(三)负责组织本院师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能力,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组织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解决学院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

(四)负责对学院内部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确保对重点人员的危害活动能够发现的早、控制得好。负责学院政治性问题、政治性突发事件和非法传教及宗教渗透的预防工作,搞好对参加邪教组织人员的教育转化。

(五)负责建立学院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学院内部民事纠纷与治安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的诉求,确保不发生上访或上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六)组织进行经常性安全工作检查,重大节假日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搞好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和使用学院及学院辖区的消防器材及安保设施。

(七)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随时清查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问题,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做好学生集体活动和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涉及学生安全的事故处理,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九)负责教育规范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安全责任,督导教室课堂言论,保障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

(十)负责建立本学院安全工作台账,对安全措施、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内容规范入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其他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三十条 对在加强完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制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部门发生违法违规安全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上报检察机关调查处置。问责由纪委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委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三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全面履行了本细则所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行政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