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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二级单位(指校内各部门、单位,下同)具体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科研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按规定建立学校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 落实学校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 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功能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九)组织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 规范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实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2010)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消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学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会同保卫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岗位、人员消防职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做好检查、巡查记录,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保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学校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职能。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会同保卫处、团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安全值班和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公寓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会同二级学院对学生公寓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齐配强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全校水、电、暖、气、医疗等的消防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安全。除消防工作的基本职责外,后勤管理处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会同保卫处建立健全有关水、电、暖、气、医疗等岗位职责、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对后勤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三)进行施工单位用电审批、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审批,批准并实施线路改造、非施工单位线路敷设,做好全校安全用电检查;

(四)协同保卫处监督检查校内明火作业,确保后勤明火作业自我管理;

(五)对全校用水及施工单位用水进行审批,批准并实施供水线路敷设,维护、维修消防供水系统,进行用水检查,确保消防用水;

(六)落实消防规定,做好燃气管道、锅炉、换热站、供暖管道等设施的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七)加强校医院消防管理,定期检查医疗设备设施和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

(八)会同保卫处建立由后勤职工参加的后勤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地交付使用。后勤管理处确保基建明火作业自我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由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由学生工作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本办法规定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不同单位的工作特点分别制定,每年修订一次。校长与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当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

各二级单位每年11月与下属科室、内部消防重点单位、岗位人员签订当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校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引进施工队伍施工,由组织施工的二级单位与引进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责任书应在承租、施工开始后3日内送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实训中心、实验楼、公教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微机室、语音室、电子阅览室和各类实验室;

(三)机要室、各类档案室、资料室和财务室;

(四)校医院、超市(商店);

(五)锅炉房、配电室、换热站、水电暖系统、燃气站与供气管线等部位;

(六)书库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仓库;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驻学校通信、金融等单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十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第十八条 主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工作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工作的二级单位要制定所管理的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清理影响人员疏散、堵塞消防通道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除新建筑以外校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保卫处配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经营单位配备、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管理,制定消防控制室及人员消防职责、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规范,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由所在楼宇使用单位管理,确保畅通,严禁占用、堵塞。

学生公寓、教学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职责: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或其他施工组织单位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后勤管理处或其他施工组织单位应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与施工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工地搭建临时办公场所、宿舍、仓库等,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施工完毕后将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宿舍、仓库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必须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住建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住建部门和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或其他施工组织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七)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学校档案室将工程竣工材料备案的情况书面通知保卫处,该通知存入学校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须到场全过程参加,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举办文艺、体育、展览、展销、培训班、招聘等大型活动,必须按消防要求明确疏散通道、人员出口,明确用电管理责任人,明确现场值勤人员,明确现场消防管理指挥人,明确消防措施,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三)在礼堂等封闭空间组织大型活动,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门卫和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和认真负责,检查是否有人管理火种电源等,确保现场安全;在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协调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加强用电管理,做好消防疏散预案。

(四)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前3日向保卫处申报,经审查合格后举办;

(五)举办大型活动时须由后勤管理处派专业电工到场检查线路,敷设电缆,进行用电管理;

(六)礼堂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礼堂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保证礼堂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在礼堂组织大型活动,礼堂管理单位要派一名负责人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值班;学校其他室内场所组织大型活动按照礼堂管理要求进行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进行明火作业的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检查操作人员证书和实际操作能力,科室负责人按规定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为手机、充电宝等充电,必须有人在室内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禁止吸烟;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锅、酒精炉等炊具;禁止使用没有安全保证的充电器和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各类电器;禁止未经允许使用插排;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保卫处或发现人应当及时报警,学校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分级建立消防档案。二级单位均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会议、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预案等各项记录应齐全完备。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和开学、“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 “消防宣传月”,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由保卫处组织、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消防专家参加。对发现的问题,一般采取口头通知或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予以通知,对整改情况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复查,根据情况作不同处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组织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每周至少一次。保卫处例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查隐患、促整改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值班、检查情况;

(十三)教学楼、办公楼夜间防火巡查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每周至少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值班、检查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每周至少一次。后勤管理处例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查隐患、促整改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本处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本处管理范围内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有关情况;

(三)用电、用气管理,配电室、线路安全管理情况;

(四)本处管理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五)用火管理情况;

(六)本处管理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本处管理范围内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每日进行一次学生公寓值班和消防巡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每周至少一次。学生工作部例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查隐患、促整改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本部管理范围内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学生公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有关情况;设施、器材配备完好、有效情况;

(三)本部管理范围内线路安全、用电及管理情况;

(四)学生公寓值班员每日巡查落实、学生公寓内部消防管理、仓库消防器材配备与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有学生的二级学院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每日安排学生公寓值班辅导员消防检查、抽查,临时检查根据需要安排。学生公寓内部实行消防安全员制度和消防安全值日制度。例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查隐患、促整改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 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有关情况;设施、器材配备完好、有效情况;

(三)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线路安全、用电管理情况;

(四)学生公寓值班辅导员值班、每日巡查落实、学生公寓内部消防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保人员、学生公寓楼管员、后勤值班员及其他学校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值班员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经常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距防火卷帘两侧 0.5 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志;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挪作它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和其他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十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十二)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大量销毁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三)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四)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没有合格证件或违章作业的;

(十五)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签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一)不符合消防规定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作出处理,应当书面向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工作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报请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第四十七条 必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时间、标准进行火灾隐患整改。能够在二级单位范围内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二级单位负责整改。二级单位无力整改或需要由学校协调、帮助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二级单位会同保卫处写出报告,向分管本单位工作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必要时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学校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校长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和隐患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负责抓落实。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分管隐患所在单位的校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签字确认,然后由保卫处存档备案。重大隐患整改还须报校长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在春、秋、冬季、新生入学等时期和“119”消防宣传日组织开展较为集中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按计划组织实施。

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面向全员、分层次、有重点进行,确保实效。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重点进行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的培训,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科以上管理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学校消防安全志愿者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消防培训。

学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由保卫处提出计划,负责落实。

第五十二条 电工、锅炉工、电焊工和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重点工种人员,是后勤管理处员工的,其持证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消防培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不在后勤管理处的其他二级单位的电工、电焊工和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重点工种人员,其持证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消防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消防培训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团委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对每届新生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低于4学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保卫处、团委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所在单位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实验室管理单位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始上课、实验前进行消防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在礼堂举办活动或大型活动开始前,应当由主办人员或主持人说明消防管理要求、逃生路线、应急指挥等安全管理事项。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有条件时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培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和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学校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报警、应急疏散的组织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和措施、临时应急指挥等为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并与学校预案相衔接。

学生公寓、实验室、实训中心、图书馆自习室、礼堂、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学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保卫处拟定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落实。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由二级单位负责,应采取小型化、分散化,经常、轮流进行。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优先保证本单位的消防经费开支。

第五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六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管理和使用。学校日常消防经费列入保卫处管理使用的经费范围。

第五十七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用于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以及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按职责由保卫处列项报批,按批准的范围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安全工作奖励经费中单列消防奖励项目。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电器等各种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责令赔偿、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如遇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