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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11/10    作者:人事处     来源:     点击: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优先发展支撑和引领学校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层次、富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实现人才聚集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需要,适应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要求,坚持以德为先、综合评价、择优聘用、注重德才实绩、坚决破除“五唯”的原则,严格标准程序,确保人才引进质量,推动学校发展。

第三条 不拘一格,广纳贤才。鼓励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引才聚才,成熟一个,引进一个,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鼓励引进高水平团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才引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用人部门为主体的方式展开,学校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院(部)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实行书记、院长(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党政共管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工作过程中所需资金和引进人才待遇的支付等。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条件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团结协作,勇于创新,身心健康。

第八条 根据人才的学术水平,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人才

在本学科领域研究处于国际学术前沿、具有世界一流学术水平,入选两院院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奖励或具备相当水平的杰出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术造诣高深、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研究计划、教学科研成果获得者,或具备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三)第三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中青年拔尖人才,包括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研究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研究计划、教学科研成果获得者,或具备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四)第四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的优秀青年博士(后)。

第九条 以上条件为参考条件。对于新兴学科、人文理工学科及其他学科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人才进行评价。

第十条 人才引进坚持学校需求导向,注重考查引进人才与学校长远规划和学科发展需求的契合程度。

第十一条 人才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第十二条 所有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提供准确、详细的证 明材料。考察通过后,经学校研究确定人才的层次和相应待遇。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学校提供如下待遇(人民币,万元):

层次


类别

科研启动费

安家费

职称

第一层次

自然科学

300万以上

一事一议

一级教授

人文社科

50万以上

第二层次

自然科学

100-200万

一事一议

二级教授

人文社科

40万-60万

第三层次

自然科学

100万

30-50万

聘期内享受三级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20-30万

第四

层次

A类

自然科学

20万

20-40万

聘期内享受副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8万

B类

自然科学

15万

15-30万

聘期内享受副教授待遇

人文社科

5万

C类

自然科学

10万

10-20万

讲师

人文社科

3万

注:首聘聘期结束后需要重新参加校内岗位竞聘,并按竞聘结果兑现相关待遇。特殊人才,一事一议,双方协商确定,可不受此标准约束。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参照第四层次人才待遇引进。

第十五条 对引进满足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符合条件的协助申报山东省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人才项目,待遇双方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六条 对于受聘学校的外籍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期内,学校根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科研启动经费、工资和津贴等。医疗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与本人协商解决。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外籍专家教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待遇指全职引进人才享受的待遇,且均为税前金额。全职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必须转入我校,采取“一人一议”的原则确定相应等次和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和管理,享受国家和山东省相关待遇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山东省和学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再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为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组建学术团队;对引进的青年博士根据其学科方向,为其配备指导老师并加入相应的教学、科研团队。

第十九条 学校在引进人才到校报到、核实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后落实待遇。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按引进人才洽谈确定的层次标准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的变动而调整。

第五章 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制定计划。学校在每学年初部署人才引进工作,在各学院上报引才需求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全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布简章。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制定并发布招聘简章,统一在校内外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选。用人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公开招聘方案及对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并提出推荐名单。同时向人才工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部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方案》;拟引进人才个人详细简历及《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应聘岗位所需佐证材料(研究方向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能够正常毕业证明、中共党员证明、党员组织关系证明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相应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近5 年主要业绩材料(获得的人才工程支持项目、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3~5 篇代表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近五年发表论文收录检索报告、影响因子、正面他引次数等证明扫描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在海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职务的任职相关证明。学院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考察体检。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聘方案协同用人部门成立考察小组,按照招聘程序组织资格审核与考察,并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档案、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着重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聘用建议人选并报校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定。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二十五条 公示备案。学校将拟聘用人员情况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通过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签订聘约。全职引进人才由学校、用人部门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接收与调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特殊人才,按上级文件规定人才引进程序执行。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落实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到校后,须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以上层次和条款规定的相应待遇。具体如下:

1.安家费:由人事处牵头,财务处、用人部门协助落实,根据服务年限分期发放或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发放。

2.科研启动费:由科技处牵头,人事处、财务处协助落实。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本人按项目申请,批准立项后根据项目进展协议分期拨付使用。

3.实验室:由用人部门牵头,实验室管理中心、财务处协助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必要实验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校的引进人才,如夫妻双方均为第一至第四层次全职引进人才,则双方的安家费按上述条件及标准全额领取。

第三十条 安家费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七章 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职引进人才,首次聘期不少于4年(含4年),具体时间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学校发展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聘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全职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若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调出、辞职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交回学校提供及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

2.退回未履行聘约安家费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及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

4.其他享受的待遇条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章 引进人才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目标考核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用人部门组织,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用人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及等次:

1.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职引进人才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同时考核全职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科教能力和学术引领水平(含培养人才)等。其中,对师德师风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2.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84~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第三十五条 考核程序

1.个人提交考核材料。全职引进人才须分别在聘期中和聘期满时,向用人部门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教学、科研方面业绩材料。

2.用人部门考核。由用人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考核结果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考核。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教授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环节包括全职引进人才作述职及学术报告、答疑、评议和投票等,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用人部门及被考核人。

2.聘期中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责令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工作具体改进打算和工作计划,给予一年缓冲期。

3.一年缓冲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考核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依照《聘用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考核有异议者,允许申辩或申诉,最终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九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以学校为主导、用人部门为主体的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按照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预算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人才引进各项服务工作,教学、科研部门要对全职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用人部门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具体负责聘后日常管理服务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引进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严格考核,做到“引人有责、用人有责、留人有责”,人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于成功引荐第一至三类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分别予以5万、3万、1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引进人才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人事招聘、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一切引进待遇,并作辞退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10月18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