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18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8年11月19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队伍建设,合理设置教师党支部或党小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规范教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师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深入实施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教师党支部书记轮训。市、县(市、区)教育工委要依托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基层党校,系统组织开展教师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配齐建强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学校党务工作队伍。

2.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师理想信念教育,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搭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平台,系统研究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发教育培训课程,系统开展教师“四个自信”专题教育,引导教师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拓宽教师文化视野,提高教师综合素养,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发挥山东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优势,依托新型城乡社区、现代创新型企业、高精尖实验室等社会资源,认定、设立100个省级教师实践教育基地,引导广大教师特别是思想政治课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省情、社情、民情,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把严格的制度规定和日常教育督导结合起来,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建设50个省级师德涵养基地,强化师德实践,擦亮山东教师志愿服务品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义务送教下乡等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加大教师考评环节中职业操守权重,对学术不端、师德失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规范教师依法执教、廉洁从教行为,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持续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防止教师队伍中出现“微腐败”现象。

二、全面提升教师队伍专业素质能力

4.优化教师培养体系。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调整、优化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布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的师范教育体系。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改革,集中力量办好10所左右的幼儿师资培养基地,重点培养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教师;为义务教育学段侧重培养本科层次教师,为高中阶段学校侧重培养研究生层次教师;探索本硕连读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设立师范专业,重点培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层次教师。逐步建立市级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制度,实行学生自愿申请,毕业学校推荐,市、县(市、区)教育部门面试考核,高等院校择优录取,委托单位安排使用的招生办法,选拔品学兼优、宜教乐教的优秀学生进入师范专业,提升师范专业生源质量。完善公费师范生培养机制,从2019年起,3年新招收15000名公费师范生,建立公费师范生入职竞岗选聘制度。

5.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开展周期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完善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师范类本科专业生均拨款标准,用3年时间达到普通专业标准的1.5倍,结合师范类专业认证,实行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依托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搭建教师教育课程研究平台,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强化师范生“三字一话”、信息技术应用等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加强教学技能考核,办好师范类高等院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高等院校要完善师范生教育实践制度,保障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提高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确保集中教育实践不少于半年。

6.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需求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创新教师培训模式,用10年左右时间培养十万名骨干教师、万名卓越教师、千名教育家型教师。加大齐鲁名师名校长培养力度,以3年为一个周期,遴选、培养齐鲁名师名校长500名、特级教师400名。深化“互联网+教师发展”工程,建立一批省外、国外优质教师培训基地。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市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整合相关资源,充分发挥好高等院校和区域内教育科研机构作用,系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快县级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科研等机构整合,推进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和专业培训者队伍建设。

7.打造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继续实施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优质高职院校与大中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开设职业教育师范类选修课程,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建设职业教育师范学院。落实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定期举办职业院校教师职业技能大赛和教学能力大赛。用5年左右的时间,选拔培养500名青年技能名师,认定一批专业骨干带头人、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造就一批职业教育领军人物和职教名家。

8.提升高等院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高等院校要完善教师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教师发展工作机构,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专业能力提升。加强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确保用3年时间全面达到国家规定配备标准。实施高等院校教学名师、团队建设计划。坚持引培并举,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泰山学者”工程,实施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高等院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高等院校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及团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组建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评价专家团队。

三、全面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9.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各地要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充分利用教师编制周转专户政策,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要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根据生源增长及时核定、调配编制。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因培训、病休、生育等造成的教师临时性缺员,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利用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调剂解决公办幼儿园编制需求;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市、县(市、区),可对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满足幼儿园教师需求。

10.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提高新招聘教师学历门槛,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方式,强化对入职人员的品德考察,重点考察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加大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招聘力度,缓解教师学科结构矛盾。

11.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落实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总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教师,学校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县域跨校竞聘、定期交流的管理机制。推动优秀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落实学区内短缺学科教师走教制度,制定走教教师财政补助政策。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12.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在中小学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乡村中小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13.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生均拨款制度,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公益二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自主招聘制度,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可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行业企业技术能手、能工巧匠等高水平技能人才。建立行业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吸引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等到职业院校任教。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14.深化高等院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高等院校教师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和职称自主评聘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学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深化高等院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生员比”计算岗位总量,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数量,建立与高等院校发展相适应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高等院校要将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岗位年度使用计划列入学校重大事项管理,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推进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和师德考核。完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完善公示、回避、信用机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畅通高端特殊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帮助引进的高端人才解决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生活困难。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高等院校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改革工作。

四、全面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15.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在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学校所在地调整公务员工资待遇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分配,有效体现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量、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老师倾斜;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班办班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等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提高班主任津贴,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

16.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向艰苦偏远乡镇教师倾斜。加大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各地要结合省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依托社会公益组织,设立山东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资助乡村特困教师;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乡村教育突出贡献奖,奖励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教师。

17.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足配齐教职工,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财政部门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18.改革高等院校教师薪酬制度。落实高等院校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高等院校收入分配自主权,高等院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高等院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完善适应高等院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教师、教学倾斜,加大对教师岗位激励力度。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入高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兼职教师的工作量,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落实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

19.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定期开展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资质评定活动,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教师。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中小学教师权利,引导公办中小学教师切实履行国家公职人员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五、全力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0.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紧扣广大教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找准教师队伍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细化分工,确定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各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

21.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确保财政一般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一般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确保高等院校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发展经费,并在此基础上保持持续稳定增长。要优化经费投入结构,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投入教师队伍建设。

22.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健全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师的管理责任,完善督导督学机制,加强对教师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