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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制度建设 发表时间:2016-11-29 00:00:00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的健康发展,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简称为“山工院”;英文译名为Shandong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University,缩写为SDAEU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历城区洪楼祝甸东(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济南校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北校区位于德州市齐河齐晏大街699号。

官方网址:www.sdae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生产一线培养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需要的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农业工程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遵循“师生为本、发展为要、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报批。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情权,促进学校依法行政、公正办事。学校制订实施细则,完善规章制度,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和形成校务公开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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