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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第四章 教职员工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制度建设 发表时间:2016-11-29 00:00:00字体大小: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相应规定公平地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内外合作、在相关学术组织中任职。

(四)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并请求处理。

(八)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九)享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学校工会为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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