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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 第三章 内部管理

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制度建设 发表时间:2016-11-29 00:00:00字体大小: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形式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形式,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系(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各教学系(部)党总支、行政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条例、章程和规定,组织落实本系(部)范围内的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及工程技术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教研室是系(部)下设的教学科研管理基层组织,承担本教研室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系(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系(部)的绩效。

第四十七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委员会。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四)审定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和判定学术争议事项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制度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与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对成果进行验收评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熟悉高等教育方针政策的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审定评定工作,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学位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四节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全员分级设岗与岗位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优秀教师,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养优秀青年学者,培育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进行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事关学校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讨论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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