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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0 14:42:55字体大小: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山工院发〔201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各使用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复核、审批或报备报批。学校处置固定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转移转让除外),需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还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1、含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处置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报废报损管理

第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要求:

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2、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完整的,配件齐全,凡配件不齐全的均不予报废销帐,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应按照《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3、为了维护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的完整性,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的工作。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提交《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及财产销账报告单》中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拆卸的零配件应单独建账管理;

4、未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若有损坏丢失应按照《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后再进行报废报损;

5、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时,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上报省教育厅。

(二)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流程:

1、提交报废报损申请。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填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时,应包括申请报废资产编号、资产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购置年月、帐面原值和报废原因、情况说明等内容,并提交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技术资料、证明、专家鉴定意见等,贵重仪器设备需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待鉴定小组鉴定完毕同意处置后方可进行处置;

2、归口管理部门对《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审核,认真填写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第三方进行拟处置资产的评估;

3、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记要》由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组织拍卖或议价;

4、使用部门应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废报损资产上交资产管理处,同时通过“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并递交相关文件;

5、资产管理处对上交的报废国有资产,要逐一进行实物核对,进行统一处理。

     6、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处置申请、会议纪要、信息公告、资产评估、报价处置、财务入账等材料文档和技术资料等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凭《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会议纪要》、资产交接证明办理资产销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管理

第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需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照议价程序办理,处置过程应做好资料留存。

第九条  擅自处置或越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者,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赔偿。

第六章   收入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上缴国库,由学校纳入预算后统一管理。其他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遵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由财务部门上缴国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拍卖、公开招投标(议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议价前应组织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初步评估。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限内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学校财务处要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上级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及时在“高校固定资产系统”中审核处置信息,确保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卡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山工院[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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