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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1 22:11:30字体大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学校不因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处分决定书。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经学院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研究或者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同意,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可直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教务部门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学院将调查取证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审核无异议后,由学院或者学生处告知学生做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无异议或者学生陈述和申辩解决后,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学生本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解除学生的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是最短处分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毕业前,处分期不满的,要推迟毕业时间,待处分解除后,再办理毕业手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内,复学后执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当学年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偿还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三)取消其当学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受处分之后一年内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四)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但须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应比照第一次处分从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退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强制处理。按规定提出申诉的,在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经学校允许,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和本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画报、色情网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造、运输、买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收藏、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肇事、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肇事者

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或策划者

1、教唆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组织和指挥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使用锐器或刀具威胁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锐器或刀具实施侵害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或者持械打人的,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的,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5、本款规定中轻微伤、轻伤、重伤的认定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四)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打架斗殴事件不予制止且参与一方的行动、构成帮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怂恿或变相怂恿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群架者

引发或组织3人以上打群架的,对当事人从重处分,对组织者或引发人从重处分。

(六)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教职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调戏、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敲诈、勒索、抢劫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五)盗窃三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内(含8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三)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五)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偷窃或者买卖试题(答案)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偷窃、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不端行为的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七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买卖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三)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告诫不改的;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五)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私改电表、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者;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七)未经批准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八)在学生宿舍或公共场所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

4、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7、在网络上公开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8、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

(二)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3、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4、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

7、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山工院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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