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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1 22:14:09字体大小: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校办、纪委、学生处、教务处、学院选派工作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校办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申诉的受理。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接收。

(二)拟定申诉复查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述方面的建议:复查申诉的委员,复查申诉的时间、地点,复查申诉的方式,复查的重点。该方案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日以内,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提出。

(三)完成申诉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其授权委托的近亲属、本校师生提出;

(二)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

(三)有撤销或变更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撤销或变更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审理申诉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主持,参加审理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名,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学生委员。

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曾经参加调查核实本申诉所涉违纪事实、研究决定本申诉所涉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委员,申诉人申请其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理申诉原则上应当采用当面调查方式,但申诉人对处分决定书认定的违纪事实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审理人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审理的,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审理笔录》和《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审稿);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的,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审稿)。

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应当全面审查申诉书和被申诉的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采取口头方式审理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二)学校工作人员陈述处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质证、辩论。

前款规定的审理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旁听,但申诉人请求不公开进行的除外;审理申诉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审理笔录》,由参加审理的申诉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后签名。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审理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二)通过审理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通过审理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应予建议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关部门要重新调查研究,由学校重新做出处分决定。

学生可以对重新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条 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处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201791日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山工院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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