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主动公开目录 > 学风建设 > 学术规范制度 > 正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7:37:27字体大小:

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校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借鉴同类院校经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励的种类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科研成果获奖励;

(三)科研论文、学术专著奖励;

(四)专利标准奖励;

(五)科技成果转让奖励

(六)智库成果奖励。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奖励的申报、评审工作。

 学校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从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立项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分别按照当年到位经费10%8%5%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社会科学项目,分别按照到位经费的15%10%6%进行奖励

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立项的无资项目含上级立项,学院支持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的奖励。

上述奖励在项目立项时发放奖励金额的50%,按期结项的项目,结项时发放另50%的奖励,延期一年的项目,发放25%的奖励,延期一年以上的项目,不再发放剩余奖励。

第三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六条 由我校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条 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独立)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奖励等级进行奖励。获得的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100万元、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60万元;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30万元;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30万元、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15万元,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5万元;获得的厅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1万元、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0.5万元,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学校作为完成单位之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成果奖励,根据单位排名(N个人排名(M,按第七条奖励金额的1/(N+M)进行奖励。

第九条  获得不同层次成果奖励的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按最高级别予以添平补齐。

四章  科研论文、学术专著奖励

第十条  我校在职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A类刊物SCI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上一年度中国科学院SCI论文分区体系分别奖励。Ⅰ区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Ⅱ区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Ⅲ区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Ⅳ区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其中影响因子(IF)超过10(含)的论文,奖励(IF×0.5)万元,不再按照分区重复奖励。SSCI收录的论文及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与0.5万元×(1+IF)奖励。

(二)在B类刊物即EI(非会议论文)、A&HCI、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每篇给与0.5万元奖励。

(三)在C类刊物即SCI或EI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ISTP(CPCI-S)、ISSHP 收录的论文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每篇奖励0.1万元。

(四)在D类刊物即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以上学术期刊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

对于我校职工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而非第单位的,按照上标准的60%发放奖励。

第十一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包括教材类、手册、工具类等出版物),且标明“著”的每部按0.1万/万字奖励,“编著”、“译著”的每部按0.02万元/万字奖励。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二、作者的,分别按上奖金额的50%、30%给与奖励。

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包括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五  专利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分为三类进行奖励:(1)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奖励。(2)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授权后给予0.1万 元奖励。(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0.05万元奖励。

对于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

对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国际发明专利(PCT)申请,给予每件0.2万元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2万元奖励;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我校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国际标准奖励2万元,国家标准奖励1万元,地方及行业标准奖励0.2万元。

 科技成果转让奖励

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他人,或由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校外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将转化所得净收入的 90%作为团队奖励和条件建设费(60%一次性奖励团队成员,30%用于团队条件建设和科研业务支出),10%作为管理费(学校和所在学院各 5%)。

横向项目结题后的剩余经费按此标准分配。

第七  智库成果奖

第十  学校对于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  学校对于被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与教育部《专家建议》所采用的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对于被省部级领导(副省部级以上,在党委、政府部门担任实职)肯定性批示并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

八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 申请奖时需送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立项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标准原件

(二)论文、专著原件;SCI或国外论文提供检索证明。

(三)成果采纳证明及成果应用证明。

第十 奖励认定

科技处汇集申报材料,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奖励名单和数额,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向全公示。

第十 异议处理

(一)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报科技处备案。

(二)异议期限为一个月(自方案公布之日算起),过期不予受理。

(三)提出异议者必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异议内容和依据,如需保密时,应在异议材料中加以说明。

(四)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由所在学院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复审,学术委员会裁决,由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奖励的实施

异议期满无异议,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奖励。

二十一 上奖励均需按照相关规定交个人得税。

二十二 上各涉及的成果,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二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录  学术论文期刊分类

1、A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

2、B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A&HCI(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EI(工程索引核心版)收录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新华文摘》主体转载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C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被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期刊;SCI或EI收录的会议论文、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

4、D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北图核心收录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

5、E类学术期刊标准是:未进入A、B、C、D类的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研究类期刊和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

6以上未包括的学术期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类别。

 

附录二:学术著作和译著的界定

(一)学术著作 包括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和应用技术著作。学术专著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基础理论著作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基础理论方面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论证,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指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不包括教材、工具书、修正再版书,以及一般科普性、宣传性读物等。

(二)译著 是指翻译的学术著作。


附录  学术论文期刊分类

 

1、A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

2、B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A&HCI(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EI(工程索引核心版)收录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新华文摘》主体转载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发表的文章;《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体转载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C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被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期刊;SCI或EI收录的会议论文、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

4、D类学术期刊的标准是:北图核心收录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发布)。

5、E类学术期刊标准是:未进入A、B、C、D类的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研究类期刊和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

6以上未包括的学术期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类别。

 

附录二:学术著作和译著的界定

 

(一)学术著作 包括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和应用技术著作。学术专著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基础理论著作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基础理论方面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论证,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指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不包括教材、工具书、修正再版书,以及一般科普性、宣传性读物等。

(二)译著 是指翻译的学术著作。


附录三:艺术作品奖的界定

 

(一)国家级艺术作品奖

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文联与下属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评选的艺术作品奖。

(二)省(部)级艺术作品奖

国家一级协会下属分会主办评选的各类艺术作品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局、省文联及其所属十二个协会主办评选的各类艺术作品奖


 

 

版权所有: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委(学院)办公室  2019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

电话:0531-88117897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   邮编:250100